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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违规摊销的相关问题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析此案例中,该公司在进行修建厂房时,未将摊余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移至在建工程科目,致使利润虚增,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的在建工程。因此,该公司应将已摊销的无形资产予以冲回,将土地所有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相应的工程成本中。

无形资产违规摊销的相关问题及优化方案

【例7-9】宏宇工业公司2013年取得价值150多万元的土地所有权,列“无形资产——土地”科目,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每月摊销2 500元。2015年1月1日,该公司在这块土地上进行厂房建设,至2015年12月31日该工程仍在进行中,当年土地实际摊销3.5万元。

分析

此案例中,该公司在进行修建厂房时,未将摊余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移至在建工程科目,致使利润虚增,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的在建工程。因此,该公司应将已摊销的无形资产予以冲回,将土地所有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相应的工程成本中。(www.xing528.com)

小贴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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