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贯彻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经庭前调解不成的,进入庭审阶段,还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过程中以及庭审结束后,仍然可以进行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程序规范,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开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法庭辩论结束后,主持庭审的法官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当庭调解。当庭调解不成,如果法官觉得有进一步调解的必要,也可以宣布休庭或者闭庭,另外选定时间或者地点进行庭后调解。最终调解成功的,法官制作法院调解书,或者当事人调解成功后申请撤诉的,法官制作准予撤诉裁定结案。如果觉得双方调解意见差距很大,没有继续调解必要和调解可能的,法官通常会宣布调解结束,休庭或者是闭庭,进入评议与宣判程序。简易程序或小额程序,调解可不依以上阶段,灵活适时进行。
庭后调解一般仍由同一合议庭或法官主持。个别案件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法官指定的一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继续进行审判程序。委托调解成功的,将调解协议移送法院,由法官制作法院调解书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情况下,以准予撤诉裁定结案。(www.xing528.com)
可见,开庭后的调解主要由审判法官主持,在调解不成情况下,进行判决。此阶段,再由前期调解法官调解会导致程序倒流,不现实、不可能。此外,如前所述,经过先行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的层层过滤,到此阶段,可调解的案件已极少,调解的必要性下降,主要转以判决结案。最后,同样道理,此阶段委托调解的需求和必要性也已极低,因此实践中开庭后的调解基本上是法官主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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