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当前律师在先行调解中发挥的作用有限,鉴于当前社会调解组织调解动力不足、能力不足以及社会性不足等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发挥律师在先行调解中的作用。理由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律师具有比较彻底的社会主体身份;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能力;律师队伍不断扩大为先行调解提供人力支持;国外律师在先行调解中的作用明显且效果好等,在此不再赘述。
近年来,律师在先行调解中的作用逐渐得到立法上的认同及司法上的重视。2016年《多元化机制改革意见》要求,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司法实践中,法院更重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优势,在特邀调解中,更多法院与律师组织合作,对诉前纠纷进行专业调解。
实践中,律师参与调解效果较好。尤其在协助解决一些较为重大疑难案件方面,律师发挥了其独特的专业优势。例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这是一起涉及公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大,复杂、疑难,影响也较大。本案中,贵州省人民政府在贵州省律师协会指定律师的主持下,就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宜,与息烽劳务公司、开磷化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7年1月22日,上述各方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案首创了由第三方主持磋商的制度,即由省律师协会主持、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展开磋商程序,并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双方磋商过程中,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有助于维持程序中立、促进当事人沟通、协助当事人发现其利益需求,最终促成了当事人和解协议的达成,取得了较为圆满的解决效果,值得大力推广。(www.xing528.com)
需要强调的是,先行调解中的律师,以非纠纷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为宜。如前所述,本案代理律师,实际上是反对先行调解的,因为先行调解与其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参与先行调解的律师,应当是本纠纷代理律师之外的律师。此外,为避免如前所述特邀律师调解可能产生的调解员固化、影响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的问题,应当严格调解员随机抽取程序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等等。
如同特邀调解组织与调解人一样,律师参与先行调解,尤其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先行调解,实践中同样存在一个动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大调解中,如何解决社会力量参与先行调解的动力问题、建立一套常规化参与激励机制,直接关系到委托调解或者特邀调解等调解社会化机制能否顺利运行。律师成为先行调解的主体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推动。在党委领导下的大调解中,如何鼓励和推动律师在先行调解中发挥作用,例如,如何采用国家购买服务的形式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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