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部分,必须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因此,当前法院为了缓解现实压力,不仅积极响应大调解号召,还借此机会宣传ADR,呼吁扶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可见,缓解法院解决处理结构性、现代型纠纷遇到的困难,规避审判风险,也是法院推行先行调解的一个直接动力。
如前所述,转型时期民事纠纷已不限于传统类型,大量现代型民事纠纷出现,矛盾争执更为复杂激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因改革而引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也涌向法院,例如,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金融危机等引发的纠纷,以及环境污染、损害消费者权益、股市欺诈、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现代型纠纷等,这些纠纷因为超过了法律调整的范围,触及司法机能的边界,因此单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
社会纠纷的复杂性与现代性,加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受阻,使法院开始意识到司法不是万能的,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更不敢说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防线”。司法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部分,必须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1]而先行调解有助于规避裁判风险,通过权力移转分化审判责任。办案法官通过诉前先行调解规避棘手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并通过特邀调解将社会力量引入调解程序,社会力量即替代法院成为斡旋和调停的主体,而伴随矛盾纠纷解决主体的转变,原本积聚在法院内部的激烈矛盾亦随之转移。因此,当前法院为了缓解现实压力,不仅积极响应大调解号召,还借此机会宣传ADR,呼吁扶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www.xing528.com)
可见,缓解法院解决处理结构性、现代型纠纷遇到的困难,规避审判风险,也是法院推行先行调解的一个直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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