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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且合理的委托调解主体范围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司法解释上看,特邀调解主体范围多元、丰富。但与迅速增长的委托调解案件相比,尚需要继续壮大特邀调解与调解人队伍,并在结构上更加多元化。当前在委托调解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人民调解,是当前法院调解社会化依靠的主要社会力量。笔者认为,应当推广律师成为委托和特邀调解主体。相比于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律师的社会性主体身份更加明显。

构建多元且合理的委托调解主体范围

1.丰富委托调解主体,实现特邀调解组织与调解人多元化、专业化

如前所述,委托调解主体上存在类型单一、资源不足的问题,因此,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构建更加丰富、多样化且结构合理的委托调解主体范围。

(1)特邀调解组织与调解人多元化。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委托调解的主体规定得较为宽泛,对于有“特定关系”“一定联系”并没有具体的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试点总体方案》要求试点法院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其中,所列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特邀调解员范围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从司法解释上看,特邀调解主体范围多元、丰富。实践中,特邀调解组织及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类型也日趋多元,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与迅速增长的委托调解案件相比,尚需要继续壮大特邀调解与调解人队伍,并在结构上更加多元化。

(2)特邀调解组织与调解人专业化。

如前所述,特邀调解实行之初,特邀调解组织主要是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要是人民调解员。发展至今,特邀调解组织与调解人日趋专业化,由行业专家、律师等组成的专业调解组织与调解员队伍日益壮大,且在实践中更受当事人欢迎,更能适应现代型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的需要,调解质量更高,也更受法官的肯定。如前所述,当前民事纠纷类型日趋多样与复杂,而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传统等问题,调解效果不是很好。相比之下,以行业专家、律师为主的专业调解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偏低,知识更新也较快,调解效果更好。因此,法院在实践中应加大力度建立特邀调解组织与人员名册,吸收更多元,尤其是专业调解组织和专家学者、律师进入名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法律专业较强的律师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应当说,特邀组织和调解员多元化,有助于解决法院调解社会化中存在的社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力量不足、调解形式单一、调解能力不足的问题。发达的民间调解力量,是法院调解社会化得以实现的前提。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发现,世界各国在正式的诉讼之外,同时存在较为发达的民间调解机构,与法院相互协作、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纠纷的调解解决。例如,美国的社区调解,商业调解,公司、协会和专业团体资助设立的调解组织等。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等。这些社会调解组织与法院调解一起,在诉讼内外共同协作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大调解应致力于健全和发展社会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此外,法院应当吸收更多、更专业的社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队伍,健全特邀调解员名册,壮大特邀调解力量。

2.培育发展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调解力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法院调解社会化,应当引入社会力量为委托调解主体。当前,在法院调解社会化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社会调解力量不足,委托调解主体的社会性不强。当前在委托调解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人民调解,是当前法院调解社会化依靠的主要社会力量。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人员能力不足、人员及知识结构老化、调解技术落后、调解质量低下等,因此,仅仅依靠人民调解力量远远不够。此外,由于人民调解制度及其运行一直为政府力量所推动,其作为社会力量代表的程度较低。因此,委托调解社会性所体现的所谓“国家与社会之互动”,在相当程度上异化为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及分工配合。

可见,我国民间以及社会调解组织尚不健全,社会调解力量薄弱,这也给法院委托调解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法院调解社会化,需要政府支持与协调,培育与健全社会调解力量。大力发展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调解力量,其中,应着重培育发展律师调解。

实践中,部分法院特邀律师参与纠纷的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在立法层面上,律师调解也得到了认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以此为依据,试点法院应当支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律师调解员队伍,由律师调解员独立主持调解纠纷,并协助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除明确规定律师、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可以独立开展调解外,还可以参与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但实践中,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律师参与调解尚未成为普遍现象。

笔者认为,应当推广律师成为委托和特邀调解主体。理由如下:

(1)律师社会性主体身份更能突出委托调解的社会性。

律师具有比较彻底的社会主体身份。相比于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律师的社会性主体身份更加明显。律师参与委托调解和特邀调解,可以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这是调解主体社会化的一种有益尝试。(www.xing528.com)

(2)律师在知识结构上更能胜任委托调解工作。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足以胜任调解工作。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共同体。律师准入机制的高要求和生存机制的高压力,决定了律师群体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并不低于法官群体,甚至更有学习和工作动力,因此完全胜任调解工作。律师作为调解主体,较当前主要承担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来说,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解决当前人民调解员调解存在的调解能力不足、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等问题。

(3)律师在人员数量及结构上可以支持委托调解。

我国当前律师人数庞大。多年的法律教育培养了大批人才,充实壮大律师队伍。而律师内部,案源多寡不一,存在两极分化现象。对于新进律师队伍,案源不多的年轻律师来说,从事调解工作无论是从锻炼能力,还是增加收入方面,均是不错的选择。

(4)比较分析发现,律师调解是普遍做法,并且效果较好。

在一些国家与地区,调解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例如,美国除政府调解、法院调解之外,存在完善的民间社会调解组织,包括社区调解、商业调解。其中,商业调解以律师为主力,很多专业化的调解公司提供收费的纠纷调解服务。这些公司拥有专业程度很高的调解人,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纠纷双方达成一致。美国目前有数百家私人开设的调解公司,有的大公司业务遍及全国,那些中等规模或小公司通常在当地营业。此外,还有很多私人执业的独立调解员。独立调解员处理的大都是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这些案件在社区调解中心很难获得高质量的服务。[14]

实践中,参与调解的律师多数是年轻律师,虽然不及资深律师调解效果好,但积极性较高,也有法学专业优势,因此,相比较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律师主持的调解成功率较高。此外,律师主持调解活动较为注意程序规范,调解质量相对较高,更受当事人的认可,调解效果较好。律师参与协助调解,尤其是在协助解决一些较为重大疑难案件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专业优势。例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本案的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主持纠纷各方进行磋商,并促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取得了较为圆满的解决效果。

当然,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法官主持的调解,以及退休法官作为特邀调解员主持的调解。但如前所述,基于诉调分离原则、诉前委托调解的性质、目的等理论考量,以及法官员额稀缺的现实考虑,由法官主持诉前调解不合适,也不现实。而退休法官由于年龄偏大,尤其是退休多年,知识老化,调解效果也并不理想。委托律师协助调解,虽然存在着年轻律师经验不足以及角色转换障碍等问题,但这些问题通过实践是可以逐步解决的。

3.建立调解员资格标准和培训制度

如前所述,实践中,调解主体能力和资质不足、调解质量偏低,缺乏调解培训以及相关的调解员资格标准。承担委托调解的调解员主要来自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及专业背景,影响特邀调解吸引力和效果。对调解员的培训不足,调解技能的发展更多靠实务经验的积累。实践中法院尝试开展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培训,但受制于法院员额有限,人力不足,尚不能形成经常性的制度,效果有限,因此仅依靠法院培训是不够的。而社会上,高校、律师等相应的调解法学教育体系还处于萌芽前阶段,许多高校尚未开设调解理论与实训课程,而有些高校只是刚刚开设,尚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调解所对人才的需要。

比较分析可见,目前世界各国调解实际上多数由具有不同社会身份、受过培训而获得调解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或兼任,以保证其社会经验、专业知识、个人身份地位和调解技能的结合。例如,美国调解法学教育体系初具规模,法院、律师协会、法学院、调解组织等联合开展的旨在推动法官和律师对调解的理解和认识的各种调解培训卓有成效。而对调解员的资格,在实践中,美国有不少法院和私人调解组织确立了调解员资格认证的详细规则,通常包含:完成培训项目(一般要求30~40小时);旁观调解实践;在调解实践中担任共同调解员以及对培训者在调解中的表现进行评估。[15]以上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应当加强调解员培训制度建设,并对调解员准入设定一定的资格标准,以此加强组织保障,提升特邀调解吸引力。2016年《特邀调解规定》提出,采取集中轮训、庭审观摩、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合理安排特邀调解员技能培训。当务之急是通过联合法学院、法院、律师协会、调解协会的合力,共同推动调解法学教育和培训体系的形成,将调解培训纳入法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知识体系培养计划中,为社会输送更多的调解专业人才,使调解专业化、职业化,推动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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