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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自由决定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除上述应当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外,对于其他适宜调解的,是否具有委托调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法院裁量。也就是说,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与分流至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是一致的。委托调解范围随意扩大,出现法院委托调解不当的问题。总体来说,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呈扩大化趋势并影响到委托调解的效果。

委托调解案件的范围自由决定

《民事诉讼法》未明确特邀调解案件的范围,司法解释仅概括规定为凡适合调解的均可适用特邀调解。依《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民事案件可分为“不得调解”“应当调解”“可以调解”三类,据此,委托调解案件包括应当调解与可以调解的案件。这实际上是将委托调解案件范围等同于法院调解的案件范围。

直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试行)》]出台,委托调解案件范围有所限制。根据该《操作规程(试行)》第9条规定:“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此外,“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分析该规定可见,委托调解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的案件,具体包括九类案件,从案件类别看,均是传统的、普通案件类型。从总量上看,2019年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20%。[10]另一类是可以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扩大到前述模糊的“适宜调解的”纠纷范围。这一模糊性规定,给了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实践中,除上述应当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外,对于其他适宜调解的,是否具有委托调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法院裁量。法院或者依案件处理压力,或者出于某种政策考量,随意性较大,通常由法院视案情而定。很多基层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而是由法官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但法院一般规定诉前调解纠纷范围,由于诉前调解的纠纷主要采用委托调解方式进行,因此导致委托调解范围宽泛。例如,在笔者进行调研的某基层人民法院,分流到诉前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亦较宽泛,即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以及诉讼标的额1000万以上的纠纷外,其他民商事纠纷一般均可以进行诉前调解,而诉前调解主要由特邀调解员进行。也就是说,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与分流至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是一致的。(www.xing528.com)

委托调解范围随意扩大,出现法院委托调解不当的问题。即一些复杂、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处理起来尚且困难,却反而委托调解。例如,拆迁补偿纠纷,因涉案利益较大,冲突剧烈,仅仅靠法院力量往往不易处理,因此有相当部分拆迁案件法院适用特邀调解。

可见,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仍然边界模糊、弹性很大。实践中法院有时根据利益考量随机决定委托调解案件范围,使委托调解案件范围处于两个极端——要么较简单,要么难度大。其中,简单民事纠纷所占的比重较大,委托调解较为顺畅。但也有部分案情复杂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委托调解极为困难。总体来说,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呈扩大化趋势并影响到委托调解的效果。如前所述,2019年线下诉讼服务大厅委托调解案件数量已经达到当年审结民事案件总量的54.8%,数据表明了委托调解范围的宽泛,但对于委托调解的效果却鲜有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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