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调解的立法最早见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该法对“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了协助义务。但相当长时期内,特邀调解很少运用。伴随社会治理理念、司法政策及诉讼调解的复兴,邀请调解率先有了变化。2004年《调解规定》开始强调邀请调解。之后,两个比较重要的有关特邀调解的文件出台,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机制改革意见》以及《特邀调解规定》。
其中,2016年《特邀调解规定》对于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该规定,特邀调解整合资源,推动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包括:(1)做好特邀调解资源对接。要求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和各类专业调解的特点,将各类专业、高效、优质解纷资源引进来,分别建立与特邀调解对接制度、机制、责任部门和人员,实现特定类型纠纷的专业化处理。(2)统筹调配特邀调解资源。建立特邀调解管理系统,对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管理的调解资源,结合纠纷类型特点、社会影响程度、调解员能力和绩效等因素,统一分类建立数据库,实现调解资源优化组合、统筹调配、优势互补。(3)促进解纷效能提升。要求各级法院将特邀调解制度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全程。落实委托调解,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行规习惯、善良风俗、公平正义观念推动特邀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牵头的纠纷解决中心,针对重大复杂纠纷,做好风险防控化解,通过示范调解,提高批量化解纠纷效能;建立特邀调解联动协同机制、定期会议制度,做好源头防控、源头化解,增强纠纷化解的预见性、快捷性和实效性。(www.xing528.com)
根据《多元化机制改革意见》规定,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立案后,要明确委托调解和诉讼调解,当事人自愿接受,使现有程序有机衔接,便于全面调动各机制构建分流体系。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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