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是指当事人在产生有关民事纠纷后,向法院提出调停申请,由调停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停的行为,属于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依据《日本民事调停法》的规定,由设在法院的调停委员会或者调停法官调停那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可处分权性的纠纷。此外,修订后的《日本民事调停法》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民事调停委员由日本最高法院从任职5年以上的律师中任命,民事调停委员接受法院的指令处理调停案件。
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是指当事人在产生有关民事纠纷后,向法院提出调停申请,由调停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停的行为,属于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依据《日本民事调停法》的规定,由设在法院的调停委员会或者调停法官调停那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可处分权性的纠纷。调停主体上一般为法院的调停委员会,但是法院认为适当时,法官也可以单独进行调停。调停委员会由1名调停主任和2名以上的调停委员组成,调停主任由地方法院在法官中指定,调停委员是法院中的非正式公务员。此外,修订后的《日本民事调停法》第一章第二节规定,民事调停委员由日本最高法院从任职5年以上的律师中任命,民事调停委员接受法院的指令处理调停案件。(www.xing528.com)
调停的提出原则上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简易法院提出申请,或由当事人向他们共同协议的地方法院或者简易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受诉法院认为适宜时,可以依职权将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交付调停委员会调停。与我国的调解一样,日本的民事调停,不强调严格依照实体法规范。此外,调停在事实调查方面,实行职权探知主义。调停委员可以提出调停方案供当事人协商,而且可以说服当事人接受其方案。经调停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记载在调停笔录上则调停成立。该笔录同审判上和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停不成立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法院在不违反双方所申请的旨意限度内,听取调停委员会意见,并权衡案件,可以依职权作出解决案件的必要的决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接到该决定通知后的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该决定就具有同审判上和解的同等效力。[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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