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部分学者对当前强化法院调解持肯定态度。当前转型时期,如果严格依法裁判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而调解可以使法官从困境中解脱出来,以合意求得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确保审判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此外,应考虑修改有关调解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调解特性和程序价值。例如,设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式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定专门的调解程序法,建立专门的、在法院指导下的调解机构。
一部分学者对当前强化法院调解持肯定态度。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当前法院调解的回归是法院调解改革的开始,是在更高阶段上对调解价值的重新认识和肯定。强调法院调解是法院系统缓解司法困境、减轻司法压力、改善司法环境的现实选择,也是法院履行其政治职能的有力保障。当前转型时期,如果严格依法裁判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而调解可以使法官从困境中解脱出来,以合意求得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确保审判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总之,当前法院调解制度的回归,应当说是我国审判模式转变过程中,构建多元化、开放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社会需要、应对司法困境的理性选择。[43]
还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和制度有实践经验的基础,在原理上也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符合民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和规律,并且与现代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殊途同归,并无取消的必要。此外,应考虑修改有关调解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调解特性和程序价值。最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中缺少前置性的非诉讼调解程序,应当予以改革。例如,设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式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定专门的调解程序法,建立专门的、在法院指导下的调解机构。[4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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