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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错案的追究和业绩考量:实现公正的重要举措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由于诉讼调解在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结果,不是法官的裁判行为,一般也不会产生上诉或错案追究的问题。在法官责任追究制的背景下,法官当然会趋利避害,尽可能促成调解的达成。而从法官个体角度,在法官责任制以及对调撤率的考核之下,本就有调解偏好的法官基于职业安全趋利避害的功利考量,必然积极推动调解。

法官回避错案的追究和业绩考量:实现公正的重要举措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下级法院与一线法官而言,调解在主动与被动两方面都会发生作用。主动方面,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法官的“避错”心理,使得法官在审判中尽可能回避直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近年来,司法改革推出法官责任制,要求法官对自己审判的案件质量负责,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的错误判决,法官将受到司法责任的追究。以往案件的审判要经法院院长、庭长审批,可能还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官责任制事实上废除了这种类似行政审批的做法,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判决自己作出决定,不再向院庭长报批。应当说,法官责任制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有利于促进法官勤勉廉洁办案,但法官责任终审制、错案认定标准科学性以及缺少必要的职业豁免等问题,也加重了法官的职业风险。由于调解与裁判不同,诉讼调解结案的,不需要法官给出明确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因为调解处理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处分,法院调解由于在法律上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法律关系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受实体法律规范限制,因此作为裁判基础和前提的案件事实也被模糊和淡化。正是由于诉讼调解在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结果,不是法官的裁判行为,一般也不会产生上诉或错案追究的问题。因此可以很方便地作为一种制度上的“避风港”。在法官责任追究制的背景下,法官当然会趋利避害,尽可能促成调解的达成。在处理一些比较困难的案件时,即使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法官为规避自身风险也会选择继续调解。所以这一制度背景是调解复兴的一个重要因素。[40]

被动方面,近年来下级法院与一线法官面临的考核压力也在。如前所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将“调解率”“撤案率”作为案件质量评估中的审判效果指标。在法院工作的排名排序、法官个人的年度考核、案件质量的判断评估中,调解率经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数据标准。这种制度激励毫无疑问影响了法官的行为取向。“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为了彰显“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取得的成绩,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把调撤率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考核法院和法官。[41]虽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试行3年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做了调整,但重视调撤率的惯性仍在。

此外,法院司法公开化改革,也使法官更趋向于调解,以回避审判公开带来的监督和压力。近年来司法公开化改革卓有成效,打造了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截至2020年12月,庭审公开网公开庭审总量突破1000万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数量已经超过了10 700万篇,访问总量超过了524亿人次。法院调解,过程不公开进行,法院调解书亦不公开,客观上使法官回避了公开审判的压力。(www.xing528.com)

以上所述法院调解复兴的原因,同时也是当前法院调解面临的形势。通过以上分析可见,“调解优先”政策的提出具有复杂多元的背景。该司法政策提出的最直接驱动力是法院为了摆脱案多人少、矛盾复杂的现实压力,以及民事司法改革遇阻,法院司法裁判质量与其应有的公信力不对称等自身困境。在以上现实压力驱动下,法院顺应大调解的宏观背景,将目光再次投向具有浓厚传统特征的调解制度,以期利用其在调解事实上享有的主导权和控制力,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多办案、办好案、快办案。以上内因与外因并存,促使法院调整并推行优先调解政策。而从法官个体角度,在法官责任制以及对调撤率的考核之下,本就有调解偏好的法官基于职业安全趋利避害的功利考量,必然积极推动调解。由此,在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推动以及法官的积极响应下,调解制度受到空前青睐,出现了被称为“调解制度的复兴”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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