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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角色与司法功能认知的转变:优化与调整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在民事司法改革受阻后,司法机关对自身在当代中国社会角色的校正,对司法社会功能的认知发生了转变。这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力、重塑自身合法性基础的一种努力,另一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实现社会治理、寻求社会支持和提升社会地位的过程。

司法机关角色与司法功能认知的转变:优化与调整

如前所述,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在民事司法改革受阻后,司法机关对自身在当代中国社会角色的校正,对司法社会功能的认知发生了转变。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原因,民事司法改革并不顺利,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随着2002年4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民事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追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超出了社会的理解和承受能力。本来意在防止诉讼突袭,构建当事人公平对抗机制的举证时限制度、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没有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理解,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急剧增加。[38]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陷入长期的困境中。

应当看到一个现实,即当前司法权威尚未真正树立,一些特定类型的纠纷,法院客观上也不具备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能力。因此,面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受阻以及审判的现实压力和困难,法院采取的策略是改变工作方式争取社会认同。在此同时司法机关发现,调解仍然是法院在最短时间内可以找到的摆脱困境方法,法院调解恰恰体现了中国式的纠纷解决策略和司法变通之道。法院调解不但弱化了裁判结果对证据和法律知识的依赖性,灵活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而且融合了传统道德观念、常识情理,满足了公众对于实体正义观的要求。于是宋鱼水、陈燕萍等一批优秀法官的事迹被大力宣扬。这些优秀法官都是“调解高手”,他们处理的案件大多以调解结案,很少发生上诉、再审或信访,当事人满意度高。于是,提倡和鼓励调解成为学习推广优秀法官经验的主要内容。可见,法院调解的强化,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大调解的社会治理需要。这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力、重塑自身合法性基础的一种努力,另一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实现社会治理、寻求社会支持和提升社会地位的过程。[3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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