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传统民间调解制度发展并演变为现代民间调解制度,并与诉讼调解并行,其中,以人民调解制度为典型。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土地革命时期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民间调解方式,并具有比较系统的立法规范。与传统的宗族调解不同,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以情、理、法和习俗为依据,通过说服、劝导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轨迹同法院调解发展轨迹一样,经历了由高潮到低落以及复兴三个阶段。
2010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调整,并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完善,其最大亮点是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该法第3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与传统民间调解不同,现代人民调解重在对社会各种需求进行情景式的回应,其注重当事人的自愿性,其调解的过程和协议的达成,综合法律、道德、人情和习俗,具有向回应型调解演化的趋势。在当前国家转型时期,面对矛盾纠纷纷繁复杂,国家提出“大调解”的矛盾纠纷社会综合治理策略,把“大调解”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其中,对人民调解制度高度重视,对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寄予厚望。(www.xing528.com)
但同时应当看到,人民调解的民间调解属性发生了某种变化,其并不是单纯的民间调解,而是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主要表现为政府权力介入基层社会,是政府实施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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