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此相反,在同一时期兴起的革命根据地的法院调解却取得了成功,并催生出“马锡五审判方式”。革命根据地时期,伴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深入开展,国家权力渗入基层社会。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突出了权力机制的生活实践性。[4]马锡五审判方式,即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法院调解在与审判的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即调解为主。
追溯历史可以发现,调解一直在解决争议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一传统由于契合了中国人特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心理和行为方式,从而延续下来,并被吸收进司法制度中,成为中国司法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法。[3]
民国时期,调解制度以法院调解方式被纳入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使其从性质上区别于传统调解,体现了国家权力意图深入基层并建立现代秩序规范的努力,但其法院调解的实践却宣告了将传统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的破产。与此相反,在同一时期兴起的革命根据地的法院调解却取得了成功,并催生出“马锡五审判方式”。革命根据地时期,伴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深入开展,国家权力渗入基层社会。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突出了权力机制的生活实践性。[4](www.xing528.com)
马锡五审判方式,即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法院调解在与审判的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即调解为主。其功能一方面是利用传统资源解决民间纠纷,另一方面又在积极补充法律空白。同时,在发展中又被赋予各种政治和意识形态功能。[5]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着重调解”为最基本特点和主要标志,其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式,被认为是对我国传统的调解解决纠纷方式的直接继承和发扬,[6]并成为新中国成立后诉讼调解的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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