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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宋时期,调解开始制度化。在民事审判中,地方官吏通常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才进行判决。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古代不存在私法,民事纠纷无法判决。其主要原因在于因私法缺失,司法长官解决纠纷的基准只能是“情理”,即“中国式的理智”。综上,传统的调解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渊源,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经发展入法,并承继古代官府调解的基本特点,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优化方案

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可以溯源到遥远的古代。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就有调解的记载。至汉代时期,调解已经十分发达。两宋时期,调解开始制度化。到明清时期,调解已趋于完备。发展至今,调解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

在历史上,调解基本上是民间调解与官府并重,国家权力与民间力量“合作”,共同构成一个相对严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在民间,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并以宗族调解为主要形式,形成一种“民间自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谐无讼的理念以及政权体制的局限,是传统民间调解得以存续的深刻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原因。同时,也形成了其以强调平息争讼为目的,轻视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权的压制型调解色彩。

另一方面,由于古代官府担负着解决社会纠纷、维持秩序稳定的职责,由地方官吏在诉讼中主持的官府调解在宋代以后一直是与审判密不可分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在民事审判中,地方官吏通常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才进行判决。对此,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经过考察与实证分析,对我国传统官府调解得出了结论,认为“民事纠纷由听讼这样一种教谕式的调解来处理”。[1]基于对这一结论的广泛认同,学界也将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称为调解型诉讼。(www.xing528.com)

官府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占有优先地位。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古代不存在私法,民事纠纷无法判决。二是调解的依据是理、法交融,更注重合乎情理和道德。其主要原因在于因私法缺失,司法长官解决纠纷的基准只能是“情理”,即“中国式的理智”。三是调解的过程以教化为主,力求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四是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综上,传统的调解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渊源,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经发展入法,并承继古代官府调解的基本特点,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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