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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关系解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法院调解相近似的一个制度是当事人和解。在不同法律体系的语境中,当事人和解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内容。而法院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诉讼行为。如前所述,诉讼中的和解法官并不介入,而法院调解是法院参与并促成的。而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官直接以制作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生效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在实际的运作上与法院调解并无区别,只是在最终的结案方式上,是以当事人的撤诉结案而已。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关系解析

法院调解相近似的一个制度是当事人和解。在不同法律体系的语境中,当事人和解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内容。如前所述,在我国,当事人和解,是指发生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强调的是没有外力即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属于一种当事人的自力救济,并以此与调解相区别。

发生在诉讼前的和解,属纯私法上的行为,与法院调解基本不发生交集。而发生在诉讼中的和解,由于与法院调解一样均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故与法院调解发生交集。

理论上,诉讼中的和解与法院调解有以下区别:一是二者的性质不同。诉讼中的和解,被认为是当事人的私法行为,法院并不介入。而法院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诉讼行为。二是是否有法院参与不同。如前所述,诉讼中的和解法官并不介入,而法院调解是法院参与并促成的。三是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不同。诉讼中的和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以准予撤诉裁定的方式结案。而若要使诉讼中的和解协议具有诉讼后果,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由法官转化为以法院调解书的方式结案,从而获得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而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官直接以制作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生效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www.xing528.com)

但是对于诉讼中的和解是否存在着法院介入、主持这一点,在实践活动中是非常模糊的。尤其是在我国当前“调判合一”的诉讼体制下,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诉讼中的和解实际上是在法官的参与及促进下达成的。在实际的运作上与法院调解并无区别,只是在最终的结案方式上,是以当事人的撤诉结案而已。例如,彭宇案在二审中,双方戏剧性地、出人意料地达成了和解协议,以上诉人同意赔偿、被上诉人减少赔偿请求数额并撤诉结束了本案诉讼。可以想象,一个双方争议激烈分歧巨大,事实非黑即白的案件,在经历一审法官的努力没有达成调解,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并无其他因素出现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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