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近些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进程不断推进,有关教育法律纠纷和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在教育行政诉讼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司法机关对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既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掌握和了解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以便更好地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一)人民法院要依法介入教育纠纷案件
因为在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前者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而后者处于事实上的不利地位。司法介入是发挥法律监督功能,保障学校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基本途径。没有强制力的司法介入,在行政权力滥用的情况下,就无法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就无法伸张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在任何法律体系中,司法介入都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由于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本身的弊端,加上法学界对教育法规存在“忽视”倾向,使得教育行政诉讼过程中“非依法介入”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在教育司法实践中,出现司法部门超越职权介入或介入不当的情况,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界对教育法规关系的特点认识不足。
(二)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证据是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同时也是裁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归属和实施法律制裁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证据支持任何诉讼请求都是不能成立的。由于教育法规关系的特点,教育纠纷事件处理过程的证据认定更加复杂。因此,如何认定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是正当的教育措施还是蓄意的违法犯罪行为,这需要司法工作者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超人的智慧,从教育法规关系的特点出发甄别各种事实,以便为司法裁决确定法律责任归属做好准备。(www.xing528.com)
(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常常滞后于事物本身发展的进程。作为司法机构,其司法审查的根本性内容就是对法律事件的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全面系统地确认各种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但是,什么是公正,依法做出的裁决是否公正,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认定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价值判断问题。从法理上说,司法机构只能依法审查、依法裁决。然而从事理上讲,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并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司法实践不仅有一个合法性准则问题,同时还有一个合理性准则问题。
依据这样的标准去重新审视我国首例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就可以发现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颁发文凭究竟是属于“国家的权力”还是属于“学校的权力”。这是一个有分歧的、复杂的价值判断问题。从大学的历来传统及其社会使命看,它必须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高等学校的教师完全可以依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而对学术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大学也可基于自己对学术、质量的理解和自己的办学思想、理念而制定一些内部适用的学术标准和行为规范。当然,从世界高等教育的历史发展和时代特征看,大学完全自治,不为社会所约束,同样会产生种种弊端。可见大学的自主和尽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过分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都会给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妨碍。不仅大学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存在复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而且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均有此问题。因此,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确实是非常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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