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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探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两个步骤。根据有关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应遵守以下程序:宣布开庭,即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查明原告、被告是否到庭。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五)执行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

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探析

按照我国有关诉讼法律规定,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在这里,我们仅向读者介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程序的有关内容。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大体有以下步骤:

(一)起诉

起诉,即教育行政诉讼的提起,是相对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起诉权的意思,起诉包括起诉的法定期限、起诉的条件、起诉的形式等。

1.起诉的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二是起诉前经过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起诉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诉讼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起诉人需有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原告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学生、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起诉的教育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的形式

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口头形式为补充和例外,只有在原告人递交书面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方可准其以口头方式起诉。口头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笔录由口诉人和记录人签名后,作为原告的起诉。起诉除向人民法院递交一份原本起诉书外,还应按被告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起诉书副本。

(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人起诉的意见表示。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教育行政诉讼也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相对人不起诉,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两个步骤。

(1)审查起诉。即审查该案件是否确实属于本院所管辖的案件,起诉是否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原告有无起诉资格,被告有无做被告的资格,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以及是否超越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2)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对不立案的,应制作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并送达到起诉人。起诉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www.xing528.com)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关键阶段,开庭审理不同于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解决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立案的问题,而开庭审理则是解决对案件如何判决的问题。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一是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一般由3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其中一人为审判长。二是交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如不提出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发送起诉状副本时,应同时告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人和证人搜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不符合条件或遗漏当事人的,可以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必要时可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证据有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教育行政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外均应公开审理。并在开庭前3日公告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便他们做好出庭准备。

2.开庭审理

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在开庭前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前的精心准备,认为案件材料已适合于开庭审理时,即可开庭审理。根据有关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应遵守以下程序:(1)宣布开庭,即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查明原告、被告是否到庭。(2)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意见,其次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被告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举证,原、被告双方交叉质证、查证。(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展开辩论。(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并形成决议。

(四)判决

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作出结论性的判定。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的教育行政行为,判决予以维持;(2)对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则判决予以撤销;(3)对显失公平的教育行政行为,则判决变更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4)对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则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五)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相对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即可采取划拨、罚款、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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