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类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1)教育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包括学生、教师、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履行义务等,相对人不服引起的纠纷。(2)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拖延颁发许可证的行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3)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变更和终结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都是因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的。
(二)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诉行政机关侵犯其受教育权利的案件
1.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
一般表现为相对人状告行政机关做出的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受教育权。这类案件的被告既可能是教育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如某镇政府拖欠了供电局电费,供电局停止向镇政府供电,镇政府便做出供电局在镇中心小学读书的3名职工子弟“暂放假10天”的决定,对此,3名学生状告镇政府侵犯其受教育权。
2.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
一般表现为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如已满7周岁的儿童要求进小学接受教育,遭学校拒绝,转而要求教育局处理此事,教育局不做处理,原告要求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3.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为查分、转学、升学等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一般表现为学生或家长在升学考试过程中要求核查分数,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发生争议等情况。从表面上看,这类案件教育行政机关并未直接侵犯相对人的受教育权,而是涉及对学生成绩、学识评定等问题。但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类案件,如因升学考试的查分或成绩评定等而引发的学生状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
(三)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诉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的案件
这类案件目前主要有三种:
1.学生诉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
如学生对学校开除学籍或不发给结业证、学位证的做法不服而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近年来比较多见,如被媒体多次报道的大学生田永状告母校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的案件。前者涉及的是因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而导致学生没有获得学位证、毕业证,后者则单纯是由于没有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的评定而没有获得学位证。当然,这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还涉及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问题。目前法学界对此类案件性质的确定尚存在不同看法。
2.学生诉学校违法或不恰当行政处分的案件(www.xing528.com)
按照有关教育法规的规定,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即学校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但是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学生是否有起诉权呢?实践中已经出现由于对学校开除处分不服而状告学校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
3.学生诉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学生诉学校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有的属于民事案件,如学校围墙倒塌砸死学生,学生家长起诉学校要求赔偿损失;有的则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如学校指派教师私拆学生信函以及学校对迟到学生罚款等。因此只要能够认定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学生就可以对学校提起教育行政诉讼。
(四)教师诉学校或行政机关资格授予、职称评定的案件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逐步实行聘任制,教师资格、教师职务的授予和评定中的争议将越来越多。这类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教师的职称评定直接由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职称评定委员会进行的,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被告提起教育行政诉讼。二是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因没有职称评定权而由主管这些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的职称评定委员会进行的,那么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以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为被告提起教育行政诉讼。
(五)教师诉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教育权、进修培训权的案件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权利,有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师对学校无故或借故停止其教育教学工作,无故或借故阻挠教师参加自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侵犯其教育教学权和进修培训权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诉讼。
(六)学生诉学校侵犯其公正评价权的案件
学生在学业成绩或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我国《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的重要权利,学生对学校侵犯其获得公正评价权的行为可提起教育行政诉讼。如近年来媒体时常报道一些诸如评选最差学生、将某些所谓调皮好动的学生安排在讲台前排就座等事例,这些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以侵犯公正评价权为由起诉学校。
(七)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诉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办学自主权的案件
学校的法人地位决定了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学校自主组织实施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是《教育法》赋予学校的重要权利。但在实践中,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行政机关侵犯的事例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学校有权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教育行政诉讼。
(八)学校诉学生家长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案件
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达到入学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有监护自己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于家长拒绝或拖延履行这一义务的,学校可对学生家长提起教育行政诉讼。这类案件近几年来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如1998年11月16日的《法制日报》刊登《拒送子女上学堂,家长坐上被告席》的报道,该文报道的是某初级中学状告一位不送子女上学而让其辍学外出打工的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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