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其复杂性,在我国法学界和教育界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认识。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八项:(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如对相对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其复杂性,在我国法学界和教育界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认识。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八项:
(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如对相对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较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如认为学校校办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计划权、产品销售权等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侵犯,相对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许可证和执照以及其他产权证的
如学校因校内树木有倾倒危险向园林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砍伐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砍伐许可证。(www.xing528.com)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
如学校因受到不法分子滋扰而向有管辖权的派出所申请保护,派出所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学校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六)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有关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七)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如有关部门向学校、教师及学生乱摊派,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教育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规定等抽象行政行为,教育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以及教育行政机关居间做出的调解与仲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