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申诉概述
教师申诉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的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我国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教师申诉做了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之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该规定不仅赋予了教师具有教育申诉的权利,而且还规定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使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得到保护。该规定结束了我国教师以往只能向信访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的历史,将申诉上升为法律制度。确立教师申诉的法律制度,对推进依法治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各种受损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补偿,从而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踊跃投身到教育改革中,同心同德为发展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2)有利于监督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法治的一个重要内涵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同样的情况、同样的事,必须同样对待,不得有所偏私。允许教师依法申诉,这无疑对教育行政机关工作是一种监督。
(3)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从教育纠纷的解决难度来讲,它远胜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和刑事争议,因为教育纠纷带有较强的专业性,司法机关人员对教育纠纷的业务问题不一定都熟悉,因此,将所有的教育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来解决会使审判机关难以胜任。而由教育主管机关来处理一部分教育纠纷,无疑减轻了审判工作的负担。
(二)教师申诉的内容
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申诉的内容主要包括: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职务聘任、工作安排、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职退休等方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提出申诉。这里有必要指出一点,如果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则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同样要指出,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诉对象,仅限于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而不能以政府为被申诉对象。对于教师申诉的时间范围,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纠纷,教师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对《教师法》生效之前发生的纠纷,仍按原来有关规定办理。
(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
对于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确定,可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那么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主管部门。这里还需要指出,教师的申诉不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的个人提出,而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https://www.xing528.com)
(四)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程序主要有提出申诉、受理、处理三个环节,并依照先后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申诉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被申诉人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称、职务等。(3)申诉要求。主要写清楚申诉人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依据,并针对被申诉人的侵害行为,提出予以纠正的依据和理由。(5)附项。写明并附有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
2.申诉的受理
有关部门接到教师的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查,然后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对于申诉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申诉的处理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的,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2)对被申诉人违法不履行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履行;(3)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错误的,可责成被申诉人改正;(4)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有一部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错误,或处理不当或超越职权的,可责令被申诉人变更处理结果;(5)对被申诉人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撤销其处理决定,如果被申诉人管理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责令被申诉人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废止。
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其申诉的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日起发生效力。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其申诉的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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