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对象,也是教育法规调整的重要主体之一。对受教育者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教育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
考试是一项很严肃的教育活动。它既是对学校教学质量的检查,又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测评,公正性是考试存在的基础。因而,受教育者对自己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必须承担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目考试成绩所得分的30%至50%:一是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是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三是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该规定第八条规定:考生在两科目以上考试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第九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一是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二是夹带的;三是接传答案的。该规定第十条规定,考生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也规定,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是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是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www.xing528.com)
(二)受教育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但有些学生由于受到来自社会或家庭的不良影响,实施了违法行为,如偷窃、打架斗殴、强奸、抢劫、投毒等。学校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则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处理。当然,司法机关在确定学生的法律责任和给予法律制裁时,应考虑学生的年龄因素,应区别不同的责任年龄和不同的责任能力。教育法规对学生其他违法行为的纠正,集中体现在对学生违反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当然,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还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等。1990年,由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指出,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有关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法规,也对学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学校依法治教、科学管理学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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