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光荣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国家教育事业。教师是教育法律关系中重要主体之一。教师权利的适当行使、义务的圆满履行,是教育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在教育领域,教师不仅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也要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此,我国教育法规对教师滥用权利、逃避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教育领域,教师的法律责任比较多地表现为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是我国专门以教师为对象的立法。该法不仅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而且还对教师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教育教学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或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教育教学任务。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行为,是指教师的人品和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侮辱学生,是指教师公然贬低或侵害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名誉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因情节较轻而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因情节严重而承担刑事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凡有以上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按学校教师管理权限的不同类型,分别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依《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即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而且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有《教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依《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www.xing528.com)
(二)教师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教师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还有许多其他情况,如私拆学生的信件,违反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在高等教育领域,比较突出的是有关弄虚作假的行为。
教师,特别是高等学校的教师,除了有教学任务外,大多还承担科研的任务。与之相应,与科研有关的违法行为便成为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又一个原因。1987年,由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规定:“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由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也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状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另外,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也对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因此,与科研有关的弄虚作假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另外,《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对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还规定,教师有“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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