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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认为,教育责任和教育法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密切相关。建立和健全教育法律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教育行政权力的滥用,预防和减少教育侵权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对教育违法行为的追究,切实保障公民已经遭受侵害

教育法律责任:概念和特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完善的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内容。要研究教育法律责任制度,首先应对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行基本的界定。关于教育法律责任,有些学者称之为“教育责任”。我们认为,教育责任和教育法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育责任比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更广,它不仅包括教育法律责任,还包括教育政治责任、教育道德责任以及教育行政纪律责任。教育责任属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范围,而教育法律责任属于教育法规的研究范畴,二者不可混淆。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具体来说,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特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具体参与教育活动并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教育者,也可以是受教育者;既可以是教育活动的实施者,也可以是教育活动的管理者。不是教育法规关系的主体,就不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第二,教育法律责任以教育违法行为为前提。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密切相关。实施教育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责任是因教育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只有在实施了教育违法行为之后才有承担教育法律责任这一后果。教育违法行为是指教育法规关系主体在行使教育权利和履行教育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教育法规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教育民事违法、教育行政违法和教育刑事违法(犯罪)。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违法行为多表现为教育民事违法和教育行政违法,只有少数严重的教育违法才构成教育刑事违法(犯罪)。

第三,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与国家强制力紧密相连,是国家对教育违法行为的不赞许态度,表现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方式对教育违法行为所做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矫正教育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教育法规关系的秩序的手段,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违法必究”原则在教育法制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四,教育法律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教育法规对作为教育法律责任基础的教育违法行为并没有规定特别的制裁方法,对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无统一具体的规定,因此,教育法律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

教育法规调整的是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这一广泛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教育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规定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与之相适应的是,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教育法律责任亦具有其特殊性。具体来说,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教育权利、履行教育义务、从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其行为既可能违反民事义务,侵犯其他主体的民事权利,也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对于上述各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教育法规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而表现出教育法规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具有综合性。在教育法律领域中,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非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是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综合运用,即对不同性质的教育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形式追究法律责任。有时一个教育违法案件中含有多种教育违法行为,存在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状况,教育法规要求根据教育违法行为的性质分别追究相应的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或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2.引述性

由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大量地并非规定在某个单行教育法规当中,因此,教育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应地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教育法规当中。在某个单行教育法规中既无必要也不可能规定其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只能用引述性的条款加以规定。如《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健全教育法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www.xing528.com)

第一,建立和健全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教育法规的权威。任何法律规范都由假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连、缺一不可。教育法律责任作为教育违法行为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教育法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没有这个规定,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就不完备。当前不少人之所以产生教育法规是“软法”的模糊认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目前教育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对教育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或无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正是因为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依据尚不充分。因此,只有建立和健全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才可以使人们正确预见什么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做了该项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认识到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自觉遵守教育法规,这样,正常的教育法律秩序才能逐渐建立起来。

第二,建立和健全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教育活动的法制化。教育法制化是实现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和时代需求。在我国,尽管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教育活动的一系列原则和基本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缺少明确具体的教育法律责任制度,致使在一定程度上,教育活动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约流于形式,教育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建立和健全教育法律责任制度,严格追究各种教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切实地对教育活动主体起警醒和督促作用,防止和减少教育违法现象,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教。

第三,建立和健全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法律既要赋予广大人民群众以广泛的权益,同时又必须提供法律上的具体措施来保障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益得以实现。各种教育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教育权益。建立和健全教育法律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教育行政权力的滥用,预防和减少教育侵权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对教育违法行为的追究,切实保障公民已经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以补救、恢复,从而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教育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教育法律责任划分为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和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1.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应承受的法律后果。当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或法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时,这样的行为就是民事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必然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原物;(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等等。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主体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前者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教育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分是一种最基本的惩戒性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它是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所采取的制裁性措施,所以又称“内部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后者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的警告、罚款、没收、停业停办、扣押或吊销许可证、拘留和劳动教养等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及有关能力、资格方面的制裁措施。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刑事法律制裁。刑事法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实施主体适用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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