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是这一行为规范的最具体的体现,它从反面告诫人们应当怎么做和不应当怎么做,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它不仅对行为人的行为有约束力,而且为行为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做斗争,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帮助。
责任是个人与他人及社会联系的方式,是维持权利和社会存在的手段。如果没有责任,不管何种社会,权利都将不受到义务的限制,自由都将不受到纪律的约束,整个社会就会混乱无序。因此,只要有社会存在就必须有责任存在,如道义责任、习惯责任、纪律责任等等。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四是法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要对法律责任有全面的了解,必须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如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从而对他人的权益和统一的法律秩序造成社会危害。任何一种行为要认定为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违法的客体
即违法行为所侵犯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违法的客观方面
即违反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该要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只有行为才是法律评价的对象,单纯的思想活动不构成违法。因此,必须把思想问题与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二是行为的违法性,即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
3.违法的主体
即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它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能是国家机关。所谓具有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所谓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依《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负不完全的民事责任;10周岁以下的公民不负民事责任。行政违法的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4.违法的主观方面
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如不是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的客观危害,不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违法行为的方式,可分为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比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学校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就是属于不作为违法行为。又比如,凡是非法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作为违法行为。另外,依违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违法、法人违法和国家机关违法。依违法者心理状态的不同,可分为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由于违法现象错综复杂,从而对法律责任也可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最常见的是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将法律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类:
1.刑事法律责任
指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违法属于严重违法,也称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表述了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性。
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区别在于这种行为对社会危害的量比一般违法要大,而且这种危害已达到了质的变化。因此,承担该行为后果的刑事责任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有:一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犯罪者本人,不能连带他人。二是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三是刑事责任具有可变性。根据犯罪人自身的悔改程度,可以对其加刑或减刑。四是刑事责任较其他法律责任更为严厉,其实施方式包括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在内。
2.民事法律责任
指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根据责任人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即违约责任。二是行为人因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而承担的责任,即侵权责任。三是其他如无过错行为承担的补偿责任,以及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的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一是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因为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用承担财产责任的办法来解决自不待言,即使是调整人身关系,也可以是财产责任。如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受侵害人除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外,还可要求赔偿损失。二是在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对违约金比例规定有一定幅度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三是承担民事责任遵循责损相当原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及程度与损害的范围与程度基本相适应,民事责任方式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程度也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
3.行政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法律责任”。它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懈怠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将导致承担个人责任。三是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超出授权范围将承担的责任。四是行政相对人没有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三种是行政主体的职务过错引起的,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机密、弄虚作假、压制批评等。后一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过错引起的,如违反治安、交通、税收、土地、工商等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第一,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行政责任大量地表现为行政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责任,但同时也包含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承担的相互性是由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的。第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既包括司法机关,也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其形式主要有撤销和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教师申诉就适用行政程序。
4.经济法律责任
指因违反经济法规或特定的法律事实但尚不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律责任”。它主要是国家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他们与劳动者之间,在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有:一是追究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维护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二是经济责任的追究,通常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经济行政机关负责。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般归司法机关追究和查办。三是经济责任具有“违法必究”的属性,这与民事责任中,权利主体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是有区别的。
(三)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法律制裁。所谓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密切相关。法律责任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法律制裁则是实现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和最终保障手段。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必然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则不一定都受到法律制裁,即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并不一定都给予处罚。如民事活动中,如果受害人要求致害人赔偿损失时,致害人主动承担,或受害人谅解,或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就不需要予以民事制裁。
根据责任主体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种:
1.刑事制裁
这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对违反刑事法规的犯罪分子依其所负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刑罚制裁,它是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属惩罚性制裁。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民事制裁
这是由国家审判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对民事违法者或无过错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制裁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
3.行政制裁
它指国家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者依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对行政主体的制裁等。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必须是依法具有这种处分权的机关才能决定和执行的。至于学校对教职工或学生违反本单位内部的纪律、规章、制度所实施的某种处分,虽然也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但由于它只适用于本单位成员,不属于国家的法律制裁,而是单位内部的纪律制裁。行政处分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除开除外应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它一般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调解或协商。在实施中应遵循处罚法定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法律无规定的则不能处罚;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实施两次或多次处罚。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主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行政主体的制裁是指因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方造成了损失,而对作为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强制措施。它的种类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行为、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
4.经济制裁
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一般经济法规的组织或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经济制裁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支付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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