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为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在高等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这也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关于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完全一致。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加强党的领导尤为重要。《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高等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发挥集体智慧,也有利于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培养更多的又红又专的接班人。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党委的职责是: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高等教育法》的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党委的职权与校长的行政职权划分不清的问题,避免了以党代政现象的发生。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立了党委在高等学校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强调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而不是党委书记个人领导,党委在领导高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避免党委书记一人说了算,更不允许独断专行,破坏民主集中制。
《高等教育法》在明确党委在高等学校中的领导地位基础上,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校长的职权。高等学校校长的职权,总的来说就是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包括六项内容:(www.xing528.com)
(1)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有关事项。
《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校长的职权,有利于完善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也有利于校长依法行使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也有利于调动校长的积极性,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