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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设立及申请要求及程序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办学条件、标准以及批准的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教育活动必须遵循《教育法》规定的这一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其教师的配备应与专业设置的学生人数相适应。申请报告是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法人或公民向有审批权的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的正式文件。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充分论证设立该高等学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高等学校设立及申请要求及程序

设立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为了保障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必须规范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办学条件、标准以及批准的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一)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

1.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任务。为了使我国高等教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国家应制订高等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高等学校的数量、层次、结构、布局、学科设置、招生数量等做出统筹安排,以保证高等教育积极、有序地发展。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主要应通过共建、合并、联合等形式办好现有高等学校,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设立新高等学校应在学校层次、布局、规模、学科设置、招生数量、培养规格等方面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和造成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审批机关在审批高等学校设立时,应首先对设立该高等学校是否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划进行审核。

2.高等学校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国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我国高等教育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种专门人才的重任,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等教育应对国家、人民、社会负责,不得有损国家的安全和尊严,不得违背社会的优良文化道德传统,不得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要求高等学校的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3.高等学校设立必须遵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原则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学校的根本目的是按照国家教育方针的规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高等学校的教育活动必须遵循《教育法》规定的这一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任何人都不得把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作为赚钱牟利的工具。高等学校为了自身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但不得像企业一样单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高等学校依法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高等学校的办学和发展。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得到保障和落实,高等学校的活力不断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也不断提高,但高等学校应严格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防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不仅是《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的,而且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教育改革文件中一再强调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规的规定,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

1.有必要的创办经费和维持办学所需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高等学校不仅应当有能力按照预定办学规模和设置标准提供创办经费,而且应当能够为办学的持续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这是设立高等学校的首要条件。

2.有符合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设施和设备

首先,设立高等学校,其土地和校舍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应当能够保证教学、生活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其次,设立高等学校应有与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图书资料、仪器及教学实习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文科、政法、经济类的图书资料不少于8万册;理、工、医类的图书资料不少于6万册;专科层次的可酌情减少。同时理、工、农、医类的还应当有实习工厂、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类的应配备附属实验学校和实习学校;医学类的应配备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负责人和教师(www.xing528.com)

首先,高等学校的校(院)长,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授、副教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同时,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其次,举办高等学校,其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大学本科学历,并且有高校教师资格。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其教师的配备应与专业设置的学生人数相适应。高等学校的大学及独立设置的学院教师配备的条件是:每门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配备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两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全校教师总人数的10%,兼职教师不应超过专任教师的1/4。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配备条件是: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兼任教师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1/3。

4.有机构章程及必要的教学文件

章程是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文件。它一般应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教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资产使用及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他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等。设立高等学校,还应有与其所办学科相配套的必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三)高等学校设立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按《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章程;(4)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报告是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法人或公民向有审批权的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的正式文件。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申办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设立的高等学校的性质,即写明是实施学历教育还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如果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应明确提出实施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层次;(3)申请设立的高等学校的类别,即是普通高等学校,还是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4)学校的名称、地点及拟设置的学科等。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论证。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充分论证设立该高等学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可行性报告应就设立该学校所具备的条件进行论证。论证时应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特别是学校的校址、名称、学校举办者的经费投入及举办者所能提供的设备和各种必要的办学条件,举办者还应提供拟聘任的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等。对办学资金等重要办学条件,举办者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论证报告还应当对学校的规模、发展前景、生源、经费投入、日常经费来源、师资来源及其职务层次、学科搭配、校址的选择以及学校的周围环境对学校的影响等内容,提出客观、真实、有说服力的论证。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据国家的教育法规制定的学校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重要文件。学校章程中应包括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以及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运行程序等有关内容。同时学校章程还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内部的决策机构及校长的职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经费来源以及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等重要问题。学校章程反映了学校的办学目的和办学思想,是了解学校方向及学校管理机制的重要文件。申办者需按规定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举办者签名或盖章的学校章程。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申办者除应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其他要求申办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如审批机关认为申办者提交的文件有关内容不够全面或不够明确,要求申办者对有关文件提供补充性说明或有关证明材料,申办者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另外,在申办报告中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所论证的设立高等学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依据,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的正式文件或复印件。

2.审批

国家对高等学校设立不仅有统一的标准,而且有法定的审批机关和严格的审批程序。《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就是关于设立高等学校审批权的规定。该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这一规定既有利于避免高等学校设立的审批权统得过死,也可以防止高等学校审批过滥,造成高等学校发展的无序,影响教学质量和造成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

设立高等学校涉及人才培养和大量资金投入,因此,行使审批权的部门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规定:“审批高等学校设立,应当聘请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有权审批高等学校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议结论报告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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