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法》从不同的角度将高等教育区分为若干形式的规定。
(一)高等教育可依照受教育者是否能够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进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在规定期间内学完相应的课程,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高等教育。高等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学习结束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的高等教育。区分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意义在于:学历标志着受教育者的受教育程度,意味着受教育者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它同我国目前的劳动人事制度紧密相连,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即可以在任职和报酬上享有相应的待遇。由于学历是我国劳动人事制度对个人素质的基本判断标准,同学习者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因此,相对于非学历教育,国家对学历教育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这主要表现在,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主要由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实施。科研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承担部分研究生教育的任务。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只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认定其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通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另外,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班、夜大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公民必须通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达到相应的标准录取后,才能取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
(二)高等教育根据受教育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www.xing528.com)
全日制的高等教育是指受教育者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日在学校学习的形式,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全日制的高等教育是指受教育者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部分时间在校学习,其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实施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夜大学、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无论是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还是在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都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教育部在1983年出台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以及考勤、奖励、处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另外,教育部于1980年也颁布了《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的学籍管理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便各种不同形式的高等学校在管理学生时操作。
另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教育方式也获得快速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精神,国家支持、鼓励高等教育机构采用远程教育形式为更多的人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以便提高广大公民的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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