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内的基本路线和基本任务而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指导方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都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总方向,也是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大量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欠发达,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也不高,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科技人才培养的需要。《高等教育法》关于贯彻教育方针的规定,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例如,我们在今后制订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时,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同时要依法加强管理,保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在高等教育改革方面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发展的需要,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质量和效益;在高等教育管理上,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等教育只有不断通过改革与发展,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才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二)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www.xing528.com)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高等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条根本途径。实行高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一方面有助于受教育者把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激发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提高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掌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本领;另一方面,有助于受教育者在生产劳动中得到人生的体验和锻炼,成为具有独立人格、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人才。实行高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和管理者以及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为受教育者提供实践的机会和便利,高等学校以及受教育者本人要积极创造和寻求机会,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中来。
(三)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受教育者德、智、体全面发展是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总的目标,也是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
德、智、体全面发展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要求,除德、智、体外,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还包括美、劳等其他方面的要求。《高等教育法》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规定为受教育者的身心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培养目标上,将“建设者”和“接班人”并提,体现了《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全面要求,要求受教育者不仅要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文化,精通业务,能够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而且还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社会主义建设献身的精神。《高等教育法》要求我国的高等教育要依法贯彻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方针,也体现了《高等教育法》重视素质教育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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