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住房
教师住房是教师待遇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对此,《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住房困难尤其是城市教师住房困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就目前而言,教师住房由国家按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规定标准、按房改政策租给或售给。为了解决教师住房存在的问题,国家采取了诸如实施广厦工程、改造学校筒子楼工程等措施,逐步改善教师住房状况。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城市住房方面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增加对教师住房建设的投资。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或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教职工的住房要社会化、商品化,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公办教师和家在农村的教师建房提供优惠政策。
(二)教师的医疗保险
教师的医疗保险也是教师待遇中的重要内容。《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教师在医疗待遇上享受实报实销的公费医疗待遇。但在实际执行中,要从教育经费中列支。由于教育经费紧张,医疗费短缺,教师看病报销难的现象较为严重。《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同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将会使教师的医疗得到较好的保障。在当前的医疗制度改革中,应根据这一原则,对教师实行倾斜政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多种形式的教师医疗保险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医疗救济制度和老年人医疗补助制度。为了保障教师的身体健康,要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医院和其他医疗单位要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三)教师的退休、退职制度(www.xing528.com)
《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这些规定,为稳定教师队伍,合理解决教师退休后的生活待遇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视不同情况,其退休费可以发给其本人工资的60%~90%,教师退职后可按国家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将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为保证退休教师不因物价变动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并能与在职人员一样分享国民经济发展成果,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也要相应增加退休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教师长期从教的年限和提高退休金的比例做出具体规定。近些年来,许多地方通过立法,规定3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可享受提高退休金比例的待遇。有的地方规定30年以上教龄的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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