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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待遇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教师养家糊口的物质基础,因此,保障教师的工资能得到正常的晋级增薪、不被拖欠,对教师的生活影响很大。《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工资待遇及其重要性

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教师养家糊口的物质基础,因此,保障教师的工资能得到正常的晋级增薪、不被拖欠,对教师的生活影响很大。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待遇偏低,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提高教师的待遇。

(一)教师工资的基本制度

工资是国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教师的劳动报酬。《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之所以与国家公务员相比,是因为两者都具有为国家和社会负责的共同职责,而且从长远来看,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有较高水平,保障机制好,这样有利于教师工资水平的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也是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的需要。从1993年10月起,我国实施新的教师工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根据脱钩分类的原则,将各级各类学校与机关脱钩,建立独立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教师工资制度。

(2)改变工资的构成形式和工资职能的运作方式,教师工资在总量上由固定部分和动态部分两块构成。

教师职务等级工资为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绩效工资为工资中的动态部分,主要体现岗位特点、实际劳动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工资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

(3)提高工资标准尤其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扩大了最高职务与最低职务起点工资的倍数,调整了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4)建立适合各类学校的“活工资”即津贴制度,中小学建立课时津贴、职务津贴;高等学校建立课时津贴、科研津贴、导师津贴等,强化了按劳分配原则和激励机制。(www.xing528.com)

(5)取消名不副实的年终奖金制度,统一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部分自有收入的分配与新建津贴合并使用。

(6)建立重大贡献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重奖。

建立正常的定期晋级增薪制度,是教师待遇改善和提高的保障,它符合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对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正常的定期晋级增薪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定期升级,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薪制度,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其中考核优秀的人员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2)晋升职务,增加工资;(3)定期调整职务工资标准;(4)相应增加津贴总量。

(二)教师津贴制度

关于教师津贴,《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龄津贴是根据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所给予的额外报酬,也是鼓励教师长期安心从教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教龄津贴的一般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教师的其他津贴,包括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是对这些岗位教师多付出劳动的一种报酬补偿,也是按劳分配的具体体现。其执行的范围是: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

关于教师的补贴,《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给予补贴。”国家以此来吸引鼓励毕业生和教师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据此,各地都采取许多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政策,如实行浮动工资、地方性补贴等,对边远艰苦地区的工作人员做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建立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二是所有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或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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