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考核制度
所谓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育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据此,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等。广大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业务水平。主要指与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中,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水平、专业知识理论和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外语水平等。业务能力包括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创新能力等。对教师考核时,还必须注意考核教师是否遵循教育规律和掌握教育教学艺术,并重视考核教师的教育教学效果。
(3)工作态度。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主要包括:教师是否履行其义务,治学态度如何,是否积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是否关心学生,是否刻苦学习、肯于钻研,是否对工作精益求精、任劳任怨,是否勇于创新,等等。
(4)工作业绩。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是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教师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及研究成果、论著等,如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工作质量的高低、关心学生和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成绩等。
2.教师考核的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据此,教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主要指对教师的考核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地对教师做出合理的评价。坚持这项原则,要注意排除主观主义和非正常心理因素的干扰。
(2)公正性原则。主要指对教师的考核严格按照考核的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对教师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考核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师考核工作的成败。(www.xing528.com)
(3)准确性原则。指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做出与教师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这项原则要求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对教师的优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并将教师本人的工作成果与其前期成果做纵向比较,与其同行做横向比较,将定性与定量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考核的准确性。
3.教师考核的机构和结果
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实施教师考核的机构是教师所在的学校。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这是对教师考核结果效力的规定。一般说来,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层次。经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晋级、晋职,可得到奖励。考核本身不是最终目的,考核的目的应当是提高教师的素质,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将教师考核的结果与教师受聘任教、工资、奖惩等切身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实现教师考核的根本目的。
(二)教师的奖励制度
教师的奖励制度,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贡献的教师,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制度。从1986年在全国开展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活动以来,到现在对教师进行奖励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制度。
1.模范教师、教育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学校、地方(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三个等级。国家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国家每三年开展一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活动。奖励的重点是在教学一线和从事基础教育的教师。凡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的教育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的待遇。与此同时,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奖励制度。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
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育成果奖,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三级,根据规定每四年评选一次。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两等: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
3.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特殊津贴或奖励制度
4.提倡和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建立个人奖励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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