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聘任的特征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具有以下特征:
1.教师聘任是一种法律行为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通过聘任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关系,规定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教师聘任双方地位平等
教师聘任以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教师和机构人员比例;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3.教师聘任关系契约化
教师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与教师之间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聘任期间无特殊理由不能解聘或辞聘。确需变动的,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也要依合同条款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既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也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它打破了教师终身任用制,有利于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人才选拔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二)教师聘任的形式
教师聘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招聘
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其程序一般是用人单位先经人才交流部门批准,然后以广告或启事等形式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工作性质、职务、待遇等,通常都要对应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或考试。招聘、受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续聘
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通常是聘任期间双方合作愉快,聘任单位对在聘教师的工作满意,教师对自己的工作状况和报酬满意,双方自愿续签聘任合同。聘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续聘合同的内容可与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进一步的变更。
3.解聘
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教师或发现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有的是工作中不称职或者违反规定等而解除聘用关系。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解聘教师时,需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辞聘
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教师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照聘任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窗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www.xing528.com)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外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摘自《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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