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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制度及认定程序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制度及认定程序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程序。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教育的优先发展要求教师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要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比增加教师的数量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合格人才的选拔机制,既有助于提高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与声望,也符合我国教师资格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改革要求。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关于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承认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条件

我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教师法》的上述规定,取得我国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这是取得中国教师资格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有可能取得教师资格。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外国公民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进入中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教,但并不等于他们取得了中国教师的资格,他们在中国任教需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

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这一要求主要表现为教师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实事求是,探求真理,忠于职守,爱护学生,作风正派,团结协作等方面。

3.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教育教学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教师只有通过教育教学活动,才能完成文化知识的传授、对学生能力的训练和思想品德培养的任务。因此,教师应当具有运用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的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和管理学生的能力,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和为完成教学活动所必备的健康身体。(www.xing528.com)

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为此,《教师法》第十一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因为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比如美国各州规定,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日本政府规定小学或初中教师必须具备学士学位。朝鲜政府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是师范大学毕业生。

(三)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

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春季或秋季规定的受理期限提出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3)颁发证书。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

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特征,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进一步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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