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与监督的意义
《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根据本条的精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与监督的意义就在于减少教育上的浪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什么叫教育投资效益呢?教育投资效益是指在提高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地利用教育资源,降低物质消耗,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育工作者在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投资效益总体情况并不能令人感到满意,主要表现在:第一,教育投资的内部分配比例不合理,基础教育没有成为教育投资的重点;第二,教育结构不合理,在办学模式、办学层次和专业结构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脱离社会需求的问题;第三,师生的比例结构不合理,教师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效率低,不少学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超编人员多,非教学、非科研人员所占比例过大;第四,教育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和学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铺张浪费及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情况。
因此,要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国家和社会各界要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外,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还要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合理规划教育事业的规模,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避免结构性浪费;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共同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
(二)教育经费管理与监督的主要形式
1.规定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例
(1)规定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各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逐步提高。《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所谓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和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所谓财政支出,是指通过预算支出的资金,通常按财政年度计算,以预算拨款的形式支付。本条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的硬性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监督和保证了作为教育经费筹措主体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地增加,使得教育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甚至略有超前,从而可更好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2)规定教育财政拨款要做到“三个增长”。《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里所说的“教育财政拨款”,不同于前面所提到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和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而教育财政拨款,仅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四部分之一,它是指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对各教育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拨付的资金。所谓财政经常性收入,是指财政收入中能保持经常性稳定的部分,根据国家预算收入的有关规定,包括工商税、关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国有企业所得税等。所谓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是指国家财政支出的教育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费和非财政支出的教育经费。所谓公用经费,是指国家财政支出的教育事业费扣除人员经费的其余部分,包括教育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差额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由于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拨款随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提高而提高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教育投入的相对增加,对教育投入的相对增加应是财政性教育拨款提高幅度大于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而税收收入等财政经常性收入较之国民生产总值和一般的财政收入更具有稳定性、可靠性,也更能反映出国家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本条款关于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的规定,确保了国拨付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持续增长。同时,这一规定也为监督检查各级领导是否重视教育,依法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提供了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2.建立教育经费的预算单列制度
《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财政预算报告时,要改变过去把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的经费预算汇总在一起一揽子汇报的做法,而应当单独把教育经费预算列出来汇报,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教育法》改革国家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对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使教育事权和财权达到统一。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的透明度,有利于制订教育发展计划和落实计划,并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对教育的拨款,保证教育投入能切实到位。同时,为了保证教育部门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教育部门所使用的教育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在《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为了实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的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3.实行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教育经费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所支出的费用。我国的教育经费本来就少,如果各部门、各单位还对其肆意挪用、克扣,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无疑是不利的。因此,为了保证教育经费财尽其用,《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务等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关财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克扣。对肆意挪用、克扣教育经费者,《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的物质保证,因此必须严格监督管理。《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已授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权。同时,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的要求,我国建立了国家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管理制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各级政府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规、法规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的执行情况。监测的指标为:(1)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2)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速度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比例;(3)学生人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的增长情况;(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我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监测结果,由国家监测系统在每年7月底以前以监测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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