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教育需要社会的支持。发展教育是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共同责任,要求全社会负起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所谓社会对教育的支持,是指通过法定义务或职责的规定,要求有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良好社会环境的创造及教育设施、场所、便利条件的使用、开放和提供上,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和动员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开展予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大力支持。社会对教育的支持与参与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良好的社会环境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人的知识才干、行为习惯、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等,均和社会环境有关。青少年学生是国家的未来,保障和促进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工程。《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要建设有利于儿童、少年、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设施、场所。(2)依法严惩侵犯儿童、少年、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教学环境。(3)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4)组织、鼓励创作教育性强、格调高雅的优秀作品,培养学生情操。
第二,社会各界要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的管理。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合作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领域内进行产学研合作和产教研结合活动。合作形式包括委托培养、联合培养、学科或专业共建、委托或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服务和兴办科技产业等。同时,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这是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一种形式,也是沟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社会、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紧密联系的重要途径。
第三,社会各界应当为学生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学生实习、社会实践需要在广泛的社会场所中进行,因而必须有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是整个教育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社会各界应从培养人才的高度来对待,尽可能为各级各类学校所组织的实习与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www.xing528.com)
第四,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对师生的优惠与公共传媒的教育职能。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这些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它们对传播社会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配合学校做好对师生,特别是学生的教育工作,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教育法》第五十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物质条件和学习时间上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予以必要的保障,要按规定为他们受教育缴纳必要费用,及时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用具,保证他们必要的学习时间,特别是要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条件。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
第六,社会要建立和发展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校外教育工作。《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校外教育机构、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主要是指少年之家、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科技站、各种业余体校、艺校,以及各种校外教育活动站。社会各界都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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