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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与义务:申请贷学金、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人身权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应该允许申请贷学金,这是学生的一项权利,不得拒绝或者歧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教师、学校的侵犯后,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学生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第六,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权利与义务:申请贷学金、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人身权

学生,是受教育者的另一种称谓。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和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包括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与在职从业人员。我们在这里所讲的受教育者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学生。

(一)学生权利的内容

我们所探讨的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所应该享有的具体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一基本权利。为了使学生充分享有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如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其参加或者设置障碍。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每个在校学生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

第二,学生享有获得学金权。学金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为鼓励所有学生在校时争取思想上和学业上的进步,国家、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优秀奖学金。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文化建设、基础学科、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国家、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有关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完成学业,国家设立贷学金和助学金。贷学金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一定期限内必须归还;助学金属于勤工助学金,学生通过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应该允许申请贷学金,这是学生的一项权利,不得拒绝或者歧视。

第三,学生享有获得公正评价权。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应该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教师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一视同仁、不分亲疏地对待自己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的教师可能在性别上有歧视心理,有的可能受习惯或者心理定式的影响而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产生偏差,这是我们应该极力反对的。其二,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标准要统一,不能以多重标准来评价。总之,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评定内容的基本要求,用全面、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使每个学生获得公正的评价。

第四,学生享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它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类,前者包含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后者包含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和写实性学业证书三种。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组织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它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实行学位制度,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有关科研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一定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公民授予相应的学位。学生有权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教育考试制度,既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又可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五,学生享有申诉起诉权。学生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可以向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的申诉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并做出仲裁。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教师、学校的侵犯后,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学生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不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所享有的申诉起诉权,任何人不得剥夺或者无理阻挠。

第六,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教育法》所规定的上述权利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如《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对学生的一些权利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学生所享有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广大教职员工都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各种条件,依法切实保障学生行使权利。

(二)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一切受教育者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年龄、贫富和宗教信仰,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受教育权利,这些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

第一,家庭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首要功能是繁衍后代、教育后代。监护人对家庭未成年人有监护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的义务。监护人应在经济上保证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长或监护人应该尊重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学校是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部门。一方面,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办学环境,使每一个具有进入该校学习资格的公民都享有和行使其受教育权。学校组织的入学或升学考试应按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对某一特定的人群或个人产生不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学校应该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社会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社会是学生成才、受教育的大环境。社会对学生提供保护性的受教育环境,可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这种保护是通过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完成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各级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等对中小学优惠开放,国家鼓励新闻、出版部门为未成年人多出好作品。禁止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的营业性舞厅向未成年人开放。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暴力、凶杀等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www.xing528.com)

第四,司法机关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这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少年,依法送劳动教养或进行刑事处罚。对年满12周岁但不超过17周岁既不适宜在原学校学习又不够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自动退学、流浪社会的17周岁以下的少年,应当将他们送工读学校学习。

第五,对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学生这方面的权益保护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对女子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我国《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受教育权利都做了具体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方面与男子一样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方面执行同一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等等。

二是对贫困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学生因家庭贫困而造成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在初级中学和部分小学实行助学金制度,主要对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以及需要寄宿就读地区的学生提供资助。对普通高校录取的贫困学生,国家通过健全和完善高校奖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制度,包括特困生补助、学杂费减免等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三是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国家、社会必须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除以上规定之外,在《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保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三)学生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学生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又有受教育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究竟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我国《教育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1.学生要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如小学生应该了解一些同日常生活相关的通俗浅显的法律常识,如《交通管理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做到服从交通管理,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2.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礼貌待人,注重个人修养,谦虚谨慎,勤俭节约,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养成良好习惯。

3.学生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学生的本职任务是学习。因此,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刻苦认真,按时到校,不无故缺课。上课要专心致志,勇于回答问题。课后认真复习,按照要求完成各科作业。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好成绩。

4.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这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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