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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及其重要意义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测定和评价。这一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同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对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及其重要意义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测定和评价。这一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教育考试主要有: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通过对考试目的、考试内容的规定,可以有效地引导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对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公正、科学的国家教育考试,就很难保证公民能真正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当然,要逐步改革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使“应试教育”真正转到素质教育上来。由于国家教育考试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对国家教育考试就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肃性。所以,《教育法》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进行了规范:一是只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才有权决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以及决定与国外合作开展教育考试,其他部门不能擅自决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二是只有经过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才能具体承办国家教育考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知识窗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摘要

第18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5条、第6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管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19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7条、第8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20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23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25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www.xing528.com)

第26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27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28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29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30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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