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所以,《教育法》同时规定,学制系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制度的规定权限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针对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特点而系统实施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也称学制,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相互间衔接和关系等。《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前教育,又称幼儿教育,是指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等)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小学前的幼儿进行的有计划地使身心获得协调发展的教育。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指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具备基本的读、写、算等能力,为接受更高一级的教育做好准备的教育。中等教育,指在初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它在整个学校教育体系中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高等教育,指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之上的各种专业教育,我国高等教育包括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www.xing528.com)
科学的学制系统对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种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化学制系统的迅速发展,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也日趋多样化,但学制的改革必须保持统一,而且学制本身也需要保持统一。所以,《教育法》同时规定,学制系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制度的规定权限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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