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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及核心原则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上述规定清楚表明,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在这些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坚持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及核心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我国宪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上述规定清楚表明,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以什么思想来指导教育,是一个原则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思想,因为在我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作为这个事业的组成部分的教育事业,当然要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教育主要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这一理论是以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而逐步形成的,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怎样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是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我国的教育事业必须以这一理论为根本指导思想。(www.xing528.com)

(二)教育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即四项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国之本,也是我国教育区别于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在这些基本原则中,最核心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坚持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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