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的制定即通常所说的教育立法。立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一种专门活动。教育立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狭义的教育立法仅指有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本书讲的教育立法是指广义的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体制是指国家教育立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和立法权限的划分。它包括我国教育立法体系、教育立法的分工和权限的划分以及教育立法的法律效力层级等。
(一)教育立法体系
从纵向方向看,我国教育立法体系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大层级。中央立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定教育基本法律)、国务院立法(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立法(制定部门教育规章)三个层次。地方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规章),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五个层次。
从横向方面看,我国教育立法体系可分为权力机关立法(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行政立法(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权力机关立法系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定教育基本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个层次。行政机关立法系统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法(制定部门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地方性教育规章)四个层次。
(二)教育立法主体及立法权限的划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有权制定教育基本法律,规定有关教育领域的根本性和全面性的问题。(www.xing528.com)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教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规定有关教育领域的某些或某一方面的问题。
(3)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有关教育行政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教育法律的具体化。
(4)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可以发布有关教育行政活动的教育规章。
(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和发布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地方性教育规章。它是执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有地域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