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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共性原则的重要性及意义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是现代各国社会利益的代表,通过国家权力全面确定最低限度的教育标准,使各国教育文凭具有可比性,具有衡量和参考价值,能够在地区间、国家间相互认可和使用,也是教育公共性原则应有之义。

教育公共性原则的重要性及意义

公共性是现代社会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国教育法规都根据自己的国情,从不同角度和侧重点规定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要求我国的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教育方向。因此,我国教育公共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这是我国教育公共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重要体现。

第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人才,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主要功能是教育教学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赚钱牟利的工具。

第三,在我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人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www.xing528.com)

为保证现代教育由各个国家的法律所确立的公共性质,运用国家权力监督和管理教育,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现代国家的职责。现代社会的教育已成为一项只能由国家管理的专门化和职业化的事业,因为民族共性的建立要求进行强制的公共教育,教育机会的均等只有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教育系统中才可能存在,所有教育均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现代教育是一种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规模庞大的公益性事业,只有通过国家财政的必要保障,才能建立和维持。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自身价值的实现,要求公民所受各种教育水平是可以衡量的,具有可比性,能够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而表现出它的价值。国家是现代各国社会利益的代表,通过国家权力全面确定最低限度的教育标准,使各国教育文凭具有可比性,具有衡量和参考价值,能够在地区间、国家间相互认可和使用,也是教育公共性原则应有之义。为此,通过国家权力对教育的水平和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国家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许多国家都把教师列为必须经国家许可的职业)和对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的审定,是十分必要的。

现代社会的教育活动,无论是它的社会功能和作用,还是它作为一项社会活动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使其不能不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教育日益显示出它的多种功能和重要作用。它不仅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而且承担着培养合格公民,以使其能适应本国的需要,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一个国家教育的状况,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存续。因此,运用国家权力来解决教育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为了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合格人才,推动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兴办教育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职能和必须履行的责任。

(三)教育与宗教必须相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作为一种唯心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信在现实世界之外还存在着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并主宰着自然和社会,因而对其崇拜和敬畏。由于宗教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的长期存在,宗教在我国社会进程中亦会长期存在,故宪法允许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有关宗教的政策法规的落实,正常的宗教活动得以恢复和发展。但在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宗教干扰、冲击学校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现象。如有的地方在学校中发展教徒,向未成年学生灌输宗教思想或强迫未成年学生信仰宗教;有的还公然干扰学校课程中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科学知识的教育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歧视甚至围攻、辱骂不信教的教师等。

因此,为了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宗教的关系,排除宗教对学校教育的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有必要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一方面是国民教育领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学校和教师有权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更不能强迫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信仰某种宗教或宗教的某一教派。另一方面是指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民教育领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非法活动,宗教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学校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及自然科学知识的教学,不得在学校进行传播宗教和举行宗教仪式的活动,也不得利用学校对在校学生灌输宗教思想,发展宗教信徒,甚至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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