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体系是教育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规的整体系统。教育法规本身是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子部门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和谐一致、效力高低有序、各教育法规的子部门协调发展的有机的教育法规系统。覆盖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面的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教育行政法律规范,总是按照一定的纵向、横向联系构建起总体框架的。
(一)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从教育法规的纵向构成上看,由于教育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不同,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也不同。按照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可以从纵向上将教育法规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1.教育根本法规范
教育根本法是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根本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其他所有教育法律规范的立法依据,其他所有教育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它相抵触。
2.教育基本法规范
教育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统率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3.教育单行法规范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法律中的规范
教育单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方面的教育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法规有6部:①《学位条例》;②《义务教育法》;③《教师法》;④《职业教育法规》;⑤《高等教育法》;⑥《民办教育促进法》。此外,《婚姻法》《兵役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也有涉及教育的条款。这些教育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教育基本法。
4.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规范
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主体。
5.部门教育规章规范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和教育规章规范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在制定时要遵循三条原则:第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第二,只在本辖区有效,具有区域性;第三,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比较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是指按照其调整的教育关系的性质或教育关系的要素不同,划分出若干个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使之在横向构成上呈现出门类齐全、内容完整、互相协调的态势。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教育基本法规范(www.xing528.com)
即全面系统规定教育基本问题的法律规范。
2.教育主体法规范
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主体法既包括《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管理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主体的规定,也包括《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3.义务教育法规范
义务教育法是关于在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和《教育法》中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以及《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4.学前教育法规规范
它是关于我国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幼儿园管理条例》。
5.中小学教育教学法规范
它是关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
6.高等教育法规范
它是调整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
7.职业教育法规范
它是调整职业教育关系,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教育经费法规范
它是就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中产生的种种关系和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9.教育程序法规范
教育程序法是指教育法规规定的教育活动和教育管理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式和步骤。教育程序法是规定教育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程序法、教育活动程序法和教育司法程序法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