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只要有国家存在,就会有行政管理活动,就要制定设置行政机关的依据以及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教育行政管理所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包括了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但是,如果没有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国家的教育事业就不可能有秩序地运转,整个教育系统就会出现混乱。我国的教育法规,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因此,教育立法的任务就在于,运用法律的形式对教育领域内各部门以及教育部门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教育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形成一个合理的、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结构,保证不同形式的教育事业以社会经济为基础协调发展。根据这一标准,我国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权范围
我国教育事业的主要行政机构,中央一级是教育部,它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教育事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设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厅(局),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教育事业。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质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分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二)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主体,是按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而系统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总称,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
2.义务教育制度(www.xing528.com)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普及、免费的学校教育制度,其目的是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文化基础知识、社会生活和生产经验的教育,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为适应和参与社会生活做准备。
职业教育是指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教育,主要是对公民实施的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职业预备教育。成人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对成年公民进行的、适应成年公民多种不同需要的教育,具有社会化、多样性、终身性等特点,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标准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英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主要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设立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对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所通行的一种教育制度,也是国家的一种学术管理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7.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是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的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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