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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的重要作用:规范权力、保护权益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教育法规对于规范教育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只有在教育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下,才能保证国家正确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防止教育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越权或失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

教育法规的重要作用:规范权力、保护权益

(一)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教育法规以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表现教育方面的国家主权,保证国家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教育法规所确立的国家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思想,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学校德育工作的准则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及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等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本质要求。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统领下,我国已依法规范和实施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以及教育督导和学校教育评估制度等教育基本制度;明确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中央与地方在管理教育事业中的职责与权限;确立了各类教育活动主体的行为准则及权利义务,在教育管理的各个重要方面、各个重要环节上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将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成功经验上升为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形成了我国教育体制的基本框架,同时也成为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的重要制度资源,为构建面向21世纪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教育的基本原则。为解决长期困扰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教育法》确立了“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以及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的重要原则。这些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教育经费的增长,保证了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运行

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权力皆自法出,一切权力皆应在法律控制下行使。权力运行规律告诉我们,对行政权的控制更为必要,因为行政权在职责内容上主要是管理权,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生活,因而行政权具有相当大的扩张性。行政权力不仅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犯公民权利。教育行政权是国家教育权最经常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加之教育的行政立法数量远远超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教育立法,人们更多地直接接触的也是行政立法、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同时,教育行政权在我国虽然存在着司法机关对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职能,但基本上缺乏经常性的监督机制,特别是缺少由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授权主体的监督。所以,前述的错误观念和行为惯性,不仅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且从各方面的实践中表现出来。这种状况,对我国教育管理的依法进行不能不形成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这不仅表现在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不注意依法办事,而且表现在教育行政机关大量制发各种规范性文件时也忽略是否合乎法律的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权应进一步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解决授权过于宽泛的问题,使国家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能够给办学主体留有更多的自觉执法的空间,使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解决问题,把过去大量通过审批才能解决的问题简化为照章办事,而教育行政机关则更多地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总之,教育法规对于规范教育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www.xing528.com)

长期以来,我国在教育管理中一直以行政手段为主,尽管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教育管理有其有利的方面,如它对教育活动中问题的处理具有及时、针对性强和富有灵活性等优势,但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较难处理教育发展的区域差异性问题。在教育管理中以行政手段为主,往往与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集中、直接指挥的特点相并行,强调服从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指令。而我国国土辽阔,区域差异性极大。如果行政指令过于笼统,它们便不能反映地域差异,如果行政指令过于详细,以至于分别直接指挥各地的教育管理工作,就容易造成盲目指挥,这也是形成教育管理中官僚主义作风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它很难处理教育活动中的学术问题。教育活动中有许多问题属于学术性质,而学术性质的问题需要通过一定时间的自由争鸣才能逐步接近真理。学术问题是不宜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扬此抑彼的,不恰当地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教育活动中的学术问题,会阻碍教育领域的学术繁荣。第三,它容易削弱学校必要的自主性,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权力具有扩张性,有被滥用的可能。第四,它容易出现不稳定性和不规范性,造成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朝令夕改等严重官僚作风。第五,在教育管理中以行政手段为主,意味着教育事务无论大小都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去处理,容易导致机构庞大、人员过剩,这也是我国多次实行机构精简而始终成效不大的原因之一。现代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靠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照法律,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才能保证教育目标和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有序化。现代化的教育应当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从本质上说,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发展,而且影响其他多项公民权利的行使,无疑应该成为公民的一项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为实现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公民权利的受教育权,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教育职责或义务,保证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条件与教育机会的均等,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国际法律准则。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形式上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必须依法履行它的教育职责,举办和发展教育事业,满足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只有在教育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下,才能保证国家正确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防止教育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越权或失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坚实而可靠的保障。

(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在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又将这一目标载入了宪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原则,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的工作会议,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行依法治教,已成为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教育领域正在发生深刻变革。21世纪的来临,为教育提供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教育在国力竞争中的基础地位愈来愈重要,对知识创新、高素质人才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不断增加,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国家、个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重视,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只有实行依法治教,建立起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新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为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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