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并对教学方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对旧学制进行改革,建立了新中国的新学制。1953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实施,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党和国家做出了一些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决定,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教育条例。如1956年2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这对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教育界推广普通话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195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这对广泛开展全民扫盲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195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规定》。1961年以后国家拟订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具体条例,这些规定与条例分别对大、中、小学校的办学方针、任务、培养目标、教学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生产劳动教育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我国教育工作起着规范作用,保障了当时教育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受到重视与关注,加强法治建设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与心愿,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进展很快。但相比之下,教育立法步履缓慢,难以适应教育、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与国外完善的教育立法更是无法相比。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保障国家的教育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快速和健康发展,许多专家、学者都纷纷呼吁要尽快建立教育法治体系。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受到重视,并取得明显进展。这首先表现在1982年12月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教育条款的增加,对教育有了新的重大原则规定,这为制定各种教育法规提供了新的可靠依据。(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我国教育界亦发出加强教育立法的强烈呼吁。1982年,一位教育方面的法律专家撰写的《试论教育立法》一文首次在全国性刊物《教育研究》上发表,文章疾呼:“教育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1984年,吉林省的20所大专院校近30位同志正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了加快教育立法、尽早形成以《教育法》为首的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议。同年5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名给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写信,呼吁尽快制定教育法。随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就教育立法问题赴江苏、福建、辽宁、吉林等地征求意见,各地要求加快教育立法的呼声很高。同年10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教育立法工作座谈会,与会的官员和专家、学者都一致要求尽快把教育立法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会议议定了教育法的内容框架,并把教育法列入了首批起草计划。同年11月23日,《光明日报》开辟了《教育要立法》专栏,反映社会各界对教育立法的呼唤与建议。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从此,我国教育立法工作被提到更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在社会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国的教育法治建设得以稳步进行。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甘肃和陕西两省的人大代表分别提出了要尽快完善教育法规体系的议案。此后,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都会收到有关的提案或建议。越来越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对加快教育立法予以重视。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和中共十四大以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和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十分明确地提出要“加快教育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教育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一个法制完备的教育体系才是富有效率的、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因此,在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教育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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