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走向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独立的社会要素,而是附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辅助手段。这种倾向反映在国家、政府对管理的控制上,就表现为重行政、轻法律。如我国历史上,在大一统的封建专制政权的严密的宗法制度中,法律在社会中所涉及的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在这样一个封建专制的国家中,有一个超乎一切法律之上的至高无上、主宰一切的权力,这就是君权。虽然也存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只是推行权力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资产阶级在取得统治地位以后,为了维持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法治原则,并把它作为全部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能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这一原则还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可见,法治作为一种观念和制度,完全不同于人治,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关键在于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的地位。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所制定的法律本身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即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法治的精义和内核应当包括:(1)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一切个人、组织都必须服从法律;(2)限制权力,以法律限制权力的滥用,是法治的关键;(3)保障自由,使个人权利和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并要求国家权力在必要时为自由提供有效的救济,这是法治的最高原则,也是法治对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真正定位。人类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条件。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体现自己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现代法治就是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治国方式。它要求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必须充分反映民意,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人人都必须服从法的统治,不仅强调公民个人守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也必须守法,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治不仅是法律发展的现代形态,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教育法治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一百多年来,教育已逐步发展成为一项规模最大的社会性事业,对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在客观上要求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然而,如果没有具有强制作用的法律的支持,教育的国家化几乎是不可能的。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重要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对人才数量和规格的规定性,同时也产生了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特有的教育制度。这种制度要求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同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把学校纵横联系、统一协调起来,建立统一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纵横贯通,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显然,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教育管理者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照法律,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是应有一定的规则和使用规范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www.xing528.com)
从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实践看,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极大地推动了教育法规的发展。在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教育方针、学校制度的规定,教育课程、计划的编制,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入学、升学、毕业工作、学位授予、教学设施的标准,班级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待遇、职称、进修等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都在不断加强。教育法规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它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表现为法律地位的上升,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的愈来愈大规模的功能扩张。因此,凭借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教育的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是各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教育法治就是以一整套完备的教育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以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多维的协调一致的教育法规调控机制。健全的教育法治系统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有完善的教育法规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2)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能够及时予以救济。(3)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规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同时,有完善的制度保证教育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使法律能充分尊重教育自身的客观规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教育法规合理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规,侵犯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教育纠纷,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责任,拓宽监督渠道,对教育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规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之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入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规、维护教育法规权威的良好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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