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部分规定,要特别注意准确把握以下3个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司法解释溯及适用于所解释的法律的施行时间,如《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原则上溯及适用于《合同法》的施行时间。但本次司法解释清理中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修改决定》和《废止决定》均是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即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这些司法解释只向后发生效力,例外情形下才有向前发生效力的可能。把握上述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时间效力规定》为依据,即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可以同时适用与《民法典》配套的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决定》中根据《民法典》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条文;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的,可以同时适用根据《民法典》修改前的司法解释和根据《废止决定》废止前的司法解释。但是,具体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某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由于本次司法解释清理是全面清理,部分司法解释的修改是为了与相应法律保持一致。例如,有的修改是根据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修改,此种情形并不涉及与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衔接问题。
(二)司法解释的引用问题
如前所述,《民法典》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被废止的《合同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根据《修改决定》修改前的司法解释,仍然有适用的空间;加上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对司法解释作了大批量的修改,可以说是史无前例,因而如何引用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十分关注的问题。
对此,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办理:
(1)关于引用已废止司法解释的问题。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在裁判文书中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该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这样就明确了本案裁判适用的是原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内容,这当然就包括已被废止的司法解释。需要同时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确定引用条文顺序。
(2)关于引用《修改决定》所涉及的司法解释的问题。裁判文书中需要引用《修改决定》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修改前司法解释名称、相应文号和具体条文。需要引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时,在其名称后面以括号形式注明该司法解释的修改时间。本次司法解释清理采取一个《修改决定》修改若干个司法解释的方式,根据《修改决定》修改后的全文没有对应的文号,为便于区分,可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名称后注明修改时间。
(3)关于引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列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和《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然适用《民法典》,因此,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时不必再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www.xing528.com)
(三)按照《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溯及适用的层报问题
《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了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但是有利溯及的标准需要严格限定,如果泛化有利溯及的标准和范围,无疑会冲击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改变当事人根据旧法所形成的合理预期,破坏社会生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而且还可能会出现有的法院裁判溯及适用《民法典》的某一条文,有的法院则不溯及适用的问题,影响法律秩序的统一。
为确保《民法典》适用的统一性,《会议纪要》第18条规定了溯及适用《民法典》的层报程序,要求除《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所列具体规定外,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先由办案法院做好类案检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规定,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第一,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避免有利溯及的滥用;第二,《民法典》条文众多,有些内容如何适用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总结经验,通过层报程序可以避免具体列举不全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第三,确保《民法典》新旧衔接适用裁判尺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注释】
[1]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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