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介绍2020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就相关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有哪些亮点?在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未来五年人民法院主要有哪些举措?
答:《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紧扣时代主题,积极响应中央决策部署。《规划》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全面对标“十四五”规划纲要,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举措。
二是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规划》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加大对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科技自立自强。强调依法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建立长效机制。《规划》着力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缩短审理期限、提高赔偿数额、降低维权成本,全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立足体制机制建设,完善专门化审判体系,健全诉讼制度,强化审判保障,更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四是回应各方关切,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规划》落实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强调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全球治理,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
《规划》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强调着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创新成果保护,激发文化创作,助力知名品牌培育,依法惩治侵权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强调继续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大力加强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建设,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强调进一步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竞争机制。
四是强化审判保障。强调加强政治能力建设,筑牢服务国家大局意识,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优秀人才选拔培养,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助力司法保护工作,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
问:在加大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促进科技自立自强方面,请问,人民法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人民法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专利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发挥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强化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职能。加强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推动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协调。健全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有效缩短审理期限。
二是加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保护力度,推动完善科技创新机制。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关键技术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带动技术和产业升级。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推动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
三是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有效遏制侵权犯罪行为,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力提升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司法能力,推动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问: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关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世界性难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赔偿数额,惩治、威慑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对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民法典》、有关部门法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日益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意义也日益凸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认定、基数和倍数的计算等,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也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规则预期。
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罚当其责”,要与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和损害结果相适应。应当将主客观要件综合考虑、依法判断,既要切实发挥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又要防止惩罚性赔偿的滥用。
可以预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广泛的实施,人民法院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完善细化有关裁判规则,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今年已进入试点第三年,两年多来,法庭在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量效率等方面主要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知识产权法庭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志。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的预期目标,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着力提高审判质效。通过定期召开法官会议讨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建设和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法庭年度案件裁判要旨、下发发改案件分析报告、举办业务培训等,推动裁判标准深度统一。2020年,法庭共新收案件3176件,同比增长63%;审结2787件,同比增长95%;法官人均结案82.5件,同比增长110%;民事案件发改率19%,高于法庭成立前,行政案件发改率8%,与法庭成立前相当;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23天,比法庭成立前明显缩短。
二是努力打造标杆案件。法庭受理的案件许多涉及前沿科技,2020年受理的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1/8。法庭审结了一大批有重要影响案件,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案,作出知识产权领域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适用“日罚金”措施;今年宣判的“香兰素”技术秘密案高额判赔1.59亿元,是目前我国判赔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案。连续两年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包括91个典型案件、86条裁判规则。(www.xing528.com)
三是探索完善审理机制。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及“全国共享机制”,已入库450余名技术调查官,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法庭内部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民行分工,建立民行交叉案件协同审理机制,指导一审法院尝试适用“侵权判决+临时禁令”裁判模式,探索“知产法庭+巡回法庭”和“勘验+庭审”审判模式,简化涉外案件公证认证手续。
四是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法庭建成集信息化终端运用、同步圈画技术、AR技术等多项技术于一体的科技法庭。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线庭审已达1000余次;率先尝试集约送达,其中电子送达成功率达到96%,大幅提高效率,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在严格依法审理好各类案件,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注意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
一是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国家安全。重点加大对“卡脖子”技术以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种源等关键核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同时,严格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和国内法规定,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既保护科技创新,又维护公平竞争。在依法保护企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的同时,注重加强司法反垄断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工作,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是既严格依法保护,又防止权利滥用。在突出权利人利益保护导向,不断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最大限度释放创新驱动原动力的同时,注重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公平合理界定权利边界,使权利保护范围与创新贡献程度相适应,同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规制,切实避免因保护过度和权利滥用侵蚀公共领域、挤压创新空间。
问:近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部分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请问,在司法反垄断方面采取了哪些重要举措,下一步工作打算是什么?
答:《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双轨并行的反垄断执法体系。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各具特点、各有所长,二者相辅相成、同向发力,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手段和力量。
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制止非法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定专门司法解释。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审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897件,审结854件,其中,2020年新收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107件,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受理垄断民事二审案件42件,审结29件。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首次确立了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裁判规则,相关裁判规则被纳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要求,要完善垄断认定法律规范,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案件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反垄断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积极稳妥做好垄断案件审理工作。严格依法界定市场经营者竞争行为边界,科学判断相关市场和竞争效果,准确认定垄断行为,重点加大对互联网平台领域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
二是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促进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合力,依法制止和打击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
三是适时制定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结合《反垄断法》修订和有关行政监管法规的完善,针对垄断民事案件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前沿疑难复杂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积极构建法律、行政监管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协调一致、有力高效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
问:在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打好种业翻身仗”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对种业保护有何作为?
答: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秉持习近平总书记“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的指示精神,既注重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又积极完善诉讼规则,努力为种业科技创新提供优质司法保护。主要工作举措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司法改革方面。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植物新品种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从审判程序上避免了过去由32家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上诉案件带来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
第二,审理案件方面。法庭成立两年来每年审结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分别为20件、40件,涉及“三红蜜柚”水果品种、“蠡玉11”玉米品种等多个品种,明确了品种权保护范围、侵权抗辩等法律适用问题,回应了业界的司法保护需求。
第三,审判指导方面。目前,我们正在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连续两年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案件5件、裁判规则6个,发挥典型案例的标杆指引作用。
第四,国际交流方面。法庭派员参加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与果树育种家协会(CIOPORA)第58届年度大会、品种权实施与维权线上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交流,积极宣介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是做好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正在征求意见,近日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200余条。我们将在全面深入研究后及时将司法解释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二是严格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植物新品种案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法适用保全措施,充分考虑品种权价值、侵权后果和维权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品种权人利益,从源头上增强种业自主创新的内生驱动力。
三是健全行政和司法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与国家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加大人才交流和业务培训,促进完善植物新品种司法鉴定机制,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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