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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活动,推动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完善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个文件是2018年9月公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是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及其上诉法院。目前,在线诉讼模式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活动,推动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完善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据我们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也发布过一些有关在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请问,《规则》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刘峥: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实发布过三个与在线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件,每一个文件都有其实践需求和特定背景。第一个文件是2018年9月公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是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及其上诉法院。第二个文件是2020年1月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5个省份20个城市305家法院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其中涉及在线庭审电子材料提交、电子送达等内容,这个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上述试点法院。第三个文件是2020年4月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当时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各地法院自发采用在线方式立案、庭审、执行,为规范在线诉讼活动,避免各地各行其是,确保通过在线审理机制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满足人民群众在疫情期间的司法需求,我们及时制定出台了这个通知,起到了良好效果。

上述文件对全国法院探索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具有一定局限性,有的是适用特定法院的,有的是针对特定时期或者特定诉讼环节的。与这些文件相比,《规则》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一是在效力上更具权威性。《规则》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广、效力等级高、规则指引性强,将对各级法院在线审理案件和人民群众在线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全方位的规范和指导,最大限度实现在线诉讼活动有章可循、依法进行。

二是在内容上更具体系性。《规则》首次构建了较为系统完备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又包括刑事速裁程序、减刑、假释等刑事案件;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又适用于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总体来看,《规则》采取“总分”结构,一方面,从总体上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法律效力、适用条件等基础性规定;另一方面,又具体明确了从起诉立案到庭审、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程序规范,有效覆盖了诉讼活动的全流程各方面,确保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

三是在技术应用上更具前瞻性。《规则》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找准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落地场景,有效回应了技术应用的规则需求。针对在线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在线法庭设置、电子笔录、电子签名、数据安全等前沿问题,依法确认法律效力、明确审核规则、划定适用边界,既有力拓展技术应用的制度空间,又确保技术应用务实有效、安全可靠。

四是在规则设计上更具可操作性。《规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前期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对在线诉讼各个环节作出更为精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规则》就区分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当事人均同意适用,部分当事人同意、部分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当事人仅选择部分环节适用等五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又如,关于电子材料的提交,《规则》明确了直接录入电子文本、上传电子化材料、在线导入电子数据三种不同提交方式,解决了在线诉讼基础材料的来源和效力问题;再如,为准确判断电子送达是否有效完成,《规则》根据电子地址来源和当事人确认情况,分别对应适用“到达生效”和“知悉生效”两种标准,这样既能保证当事人有效接受电子送达,又能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目前,在线诉讼模式仍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因此,《规则》在强调程序规范性和实践可操作性的同时,也注重保留规则的弹性,为未来实践探索留出了制度空间。比如,关于在线诉讼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设置了兜底条款,将“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包含在内,便于未来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有序拓展;又如,关于在线诉讼的适用环节,《规则》没有列举所有可以适用的环节,而是主要点明了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环节,其他诉讼环节均用“等”字涵盖,这实际上也是为将来更多环节在线办理案件留出空间。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问: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世界各国也在积极推动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工作,请问,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什么水平?有何特点和优势?

何帆:如您所说,进入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国家都意识到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巨大潜力和空间。从21世纪初开始,英国韩国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就将互联网作为公众“触达司法”的重要手段,探索引入在线立案、电子卷宗技术。“在线法院”也出现在一些国家的法院改革规划中,但最终因制度障碍和经费问题而搁浅。

客观来讲,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建设并不具有先发优势,起步也相对较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探索创新,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领先。部分国家很早就宣布要设立互联网法院,却因理念冲突、部门牵制而一拖再拖,至今仍停留在方案规划层面。相比之下,我国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先后设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探索在线诉讼新机制,确立网络空间治理新规则。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厦门等地法院也都设立了互联网审判庭或互联网法庭,培养出一大批精通互联网技术与审判业务的专家型法官

二是在技术融合应用上领先。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具备技术条件,但受制于司法理念、制度环境和法官习惯等原因,互联网司法推进相对保守。有的国家法院仍只接受以音频方式开展“电话庭审”,有的则将在线范围严格局限于起诉立案、卷宗传递、文书送达领域。而在我国,通过前期探索、中期总结、分步推广,在线诉讼已在各个审判领域广泛适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逐步运用于存证、庭审、裁判等多个环节,并持续优化完善。就在5月底,全国统一的中国移动微法院标准版正式投入运行,手机端与PC端小程序同步上线。可以说,我国法院在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创新力度、适用广度和落地深度方面,都远超世界其他国家。

三是在诉讼规则构建上领先。我们注意到,尽管德国、韩国已经有电子诉讼方面的立法,但主要规定了电子材料提交、电子签名确认、电子卷宗应用等内容,并不涉及在线庭审等核心环节。其他国家的在线诉讼规定也散见于地方法院各类工作指引中,规则层级和效力不高。相比而言,我们今天发布的《规则》是一部内容全面、体系完备、逻辑周延的司法解释,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各审判领域和诉讼环节。它的问世,不仅对我国诉讼制度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也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在线诉讼的制度标杆。

四是在网络司法治理上领先。目前,多数国家仅对部分简单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如英国、爱尔兰等国仅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线审理。我国对互联网司法的定位作了全新拓展,更加注重确立完善互联网领域裁判规则,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无论是互联网法院,还是其他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许多裁判在全球具有首案示范效应,有效提升了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五是在基础理论研究上领先。在互联网司法领域,实践发展始终超前于理论预设。随着改革实践不断深入,我国互联网司法理论研究也蓬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计划与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深度合作,联合搭建互联网司法研究平台,共同攻坚重大法律科技项目和基础理论研究,共同推动互联网司法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www.xing528.com)

在明确发展优势和未来趋势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受客观因素影响,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还存在不均衡、不统一的情形。有的法院已实现全流程在线办案,有的法院还存在内网外网流转不通、线上线下衔接不畅现象。有的地区司法机关的办案平台各自为政,数据无法流通,不利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在推进互联网司法过程中,还有不少努力的空间。

我们也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世界各国都加快了互联网司法发展步伐,并加大了在司法信息化方面的投入。我们密切关注上述趋势,也强化了与有关国家的在线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既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也及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问:在线诉讼模式下,诉讼从传统的“面对面”转变为“屏对屏”,请问,这是否符合司法亲历性原则?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如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刘峥:亲历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理和司法原理,在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司法审判工作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司法规律。司法亲历性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要求直接审理,即“让审理者裁判”,法官必须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要求审理者和裁判者不能割裂。二是要求言词审理,即需要通过言词陈述的方式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由于这两项要求具有共同的含义和功能,我们往往将其统称为“直接和言词原则”。

司法亲历性原则并不是说所有的诉讼环节都必须法官亲力亲为,不得有他人辅助,这里的关键是要求庭审环节应当贯彻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到庭审判,法官的裁决是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的。在线诉讼模式下,司法亲历性原则并没有被打破,改变的只是庭审的场所、环境和载体,案件由法官直接审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庭审的程序环节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没有任何减损,反而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实现方式。“屏对屏”实质上也是“面对面”,是互联网时代下“面对面”的新形态。从这个角度看,在线诉讼实际上拓展和丰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在线诉讼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诉讼便利、降低解纷成本、保障司法公正,绝不能以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审判效率的提升和法院的便利。因此,《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各个程序环节都贯穿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取向,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规则》强调,在线诉讼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诉讼中重要的程序环节,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二是维护当事人在线诉讼知情权。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并不是简单让当事人作出“是”或“否”的选择,而是要让当事人在对在线诉讼全方位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规则》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适用在线诉讼应当告知适用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对于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事项还要再次进行提示,真正使当事人对在线诉讼“选得自愿、用得明白”。

三是保障当事人程序运行异议权。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后,审理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线上线下可以合理有序转换。《规则》在相关程序环节中,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比如,对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法院应当要求提交原件;又如,在证人出庭环节,当事人对证人在线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同样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

四是强化对特殊群体在线诉讼帮助义务。《规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参与在线诉讼作出特殊考虑,专门强调要强化法院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引导和帮助,通过技术手段和机制优化,降低在线诉讼门槛,推动在线诉讼服务普惠均等,体现数字时代人民司法的温度,彰显了互联网司法的人文关怀。

需要指出的是,《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比如,《规则》第5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6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问:《规则》颁布后,互联网司法的下一步发展有哪些规划和举措?

李少平:《规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站在更高起点,我们将着力推动互联网司法实现新跨越。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继续发挥互联网法院引领示范作用。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积极推动前沿科技在互联网法院先行先试,使互联网法院成为新技术、新机制的“孵化器”和“试验田”。未来,我们将积极推动互联网法院的工作重心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模式,优化案件管辖范围,聚焦审理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发挥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头雁效应”,推动网络治理法治框架更加成熟完善。

二是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推动司法审判模式整体性变革。“十四五”时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互联网司法建设步入关键时期、迎来全新机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谋划、科学布局,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拓展前沿科技的司法应用场景,大力完善各类平台系统,增强平台功能集成度,提升数据信息交互度、保障司法运行安全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和自主化的智慧法院服务,为法官“寻找事实,寻找法律”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推动形成以数字化为基础、以网络化为载体、以智能化为支撑的“智慧司法”体系。

三是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完善互联网司法建设配套举措。互联网司法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第一,健全互联网审判制约监督机制,依托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全线贯通、全程留痕、动态可视。第二,完善互联网司法配套制度规则,研究制定在线调解规则,出台诉讼平台管理和在线诉讼技术标准等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技术应用规则,保障技术安全、确保平台中立。第三,加强互联网司法人才培养,健全科技人才和法律人才融合培养机制,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互联网司法人才队伍,为互联网司法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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