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卡纠纷中,因息费违约金问题引发的纠纷占很大比重。关于息费违约金条款对持卡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如何确定发卡行收取息费违约金的标准,是需要明确的问题。《银行卡规定》第2条分两款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2条第1款对息费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力进行了规定。银行卡合同为格式合同,息费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因此,对该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银行卡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发卡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例如,在银行卡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的优惠,或者只强调分期付款不收取利息,而不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或者虽提示但未进行说明的问题,导致持卡人在未注意或者未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利率的情况下签订信用卡合同,领用信用卡,在该情形下,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并未就息费违约金条款达成意思一致,该条款不应当成为合同内容,对持卡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2条第2款对息费违约金的收取上限进行了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是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息是信贷资金的价格。高利贷的根本问题是使用货币的价格(即利息)过高,有违公平,通过出借货币谋取暴利也有损公序良俗。一般而言,利息的收取应考虑信贷资金成本和实体经济回报率等多种因素,不应过高。具体到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而言,持卡人通过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借用发卡行款项,发卡行收取利息,符合有偿原则,但是否等价,应依法裁决。手续费为持卡人占有使用分期付款资金应支付的对价,为贷款成本,虽没有利息之名,但多有利息之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关于所有贷款产品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的公告》规定,“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该公告将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列入贷款成本,作为计算贷款年化利率的依据,实质是对以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为名规避利息调整行为的规制。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收利息,利息再计入本金生息,提高了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属于经营放贷业务的企业,其经营放贷业务的目的是生息营利,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属于变相占用了利息部分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如如期归还,仍然可以继续放贷收息。从这一点而言,金融借款合同收取复利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按照罚息利率收取复利,其目的在于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但如前所述,收取过高利息有违公平,有损公序良俗,故在认可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复利的同时,应对其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总额设定上限。这样处理既尊重了金融惯例,又维护了公平和诚信原则,较为适宜。复利究其本质,为持卡人逾期支付利息等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为违约金。违约金的功能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避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于银行卡透支交易而言,持卡人逾期偿还透支款,除需支付复利外,还需支付违约金。一般而言,发卡行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此,在违约金的调整上,也涉及利息问题。综上,在禁止高利放贷的基本思路下,应对信用卡交易息费违约金总额进行规范。(www.xing528.com)
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在现有制度框架体系内,在确定信用卡息费违约金的上限时,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二是调整应考虑的因素。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是指符合《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信用卡息费违约金的国家金融监管规定。其来源于《民法典》第680条“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表述,只不过在信用卡息费违约金收取情形进行了具体化表述。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的因素;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是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避免过度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
三是应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为鼓励使用信用卡,信用卡透支交易存在免息期,但依据交易规则,免息是有条件的,在不符合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条件时,发卡行将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信用卡章程或者合同中均有息费违约金条款,如某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透支利息,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取限额,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需按照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某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持卡人应按照约定方式向发卡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发卡行有权依照领用合约规定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然而,在银行卡实务中,存在发卡行为推销银行卡而仅告知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可以免息而不告知或者不全面告知持卡人息费违约金收取规则的问题,上述做法有违诚信。信用卡透支消费带有风险性,非理性消费者有可能超出自身偿还能力透支。高额息费违约金虽可以补偿发卡行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高风险,但其不当加重持卡人的债务负担,有违公平。因此,依法对过高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调整,对于引导发卡行依据公平原则拟定息费违约金条款、依据诚信原则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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